劉光啟/本院教務長及專任老師
註:文中原有希伯來文,因無法正常顯示,故略。
眼睛,是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藉著眼睛的幫助,我們走路不致跌倒,我們可以找到尋索的目標。但除了長在臉上的眼睛外,聖經還常提到另一種「眼睛」:
眼中所見,心中所念
耶穌在馬太福音第六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說:「眼睛就是身上的燈。你的眼睛若瞭亮,全身就光明;你的眼睛若昏花,全身就黑暗。你裏頭的光若黑暗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呢!」主耶穌在這裏將眼睛比喻作照亮全身的燈,祂提醒我們:我們的眼睛若瞭亮,全身就光明;但我們的眼睛若昏花,全身就黑暗。這裏的「瞭亮」與「昏花」,乍看之下似乎是在描述我們的視力:是否有2.0的視力,看物體清晰無礙;或者是有近視、散光,看東西模糊不清。但我們若看這段話的上下文,就可以知道耶穌所在乎的不是我們是否作好視力保養,祂乃是在乎我們的焦點擺在哪裏:[1]馬太福音第六章十九至二十一節說:「不要為自己積攢財寶在地上;地上有蟲子咬,能銹壞,也有賊挖窟窿來偷。只要積攢財寶在天上;天上沒有蟲子咬,不能銹壞,也沒有賊挖窟窿來偷。因為你的財寶在哪裏,你的心也在那裏。」耶穌在此提醒,當我們將自己認為最重要的「財寶」擺在某處時,我們的眼會常關注那裏,我們的心也會在那裏。[2]耶穌要我們將心專注在對的位置上,並且祂在緊接著的二十四節警告我們:「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財利)。」換句話說,一旦基督徒將焦點擺在財利上,神就不再是我們的主了;而財利就變成了一尊無形的偶像,我們反倒成為事奉敬拜瑪門的人了。
士師記中的眼見
耶穌這種將眼見/心思與行動/事奉彼此聯結的論述,也出現在舊約的士師記。士師記第二章七節至第三章六節是士師記引言的第二個部份,[3]其中的第二章十一至十九節向讀者引介了士師記「向下沉淪的惡性循環」:首先,「以色列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2:11);因此,「耶和華就把他們交在搶奪他們的人手中」(2:14);於是,「他們便極其痛苦 . . . 哀聲歎氣」(2:15b, 18b);最後,耶和華因他們的痛苦,「就為他們興起士師 . . . 拯救他們」(2:16, 18)。我們在三章六節之後的士師記載中,看見以色列人一再循著相同的途徑、重蹈覆轍。這樣的歷史不單是一種惡性循環,它也是一種向下沉淪的趨勢,因為士師的品格、連同神子民的屬靈生命,一代不如一代。[4]
以上的經文中提到了神的眼見,士師記第二章十一至十三節就反複強調,所謂「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the evil in the eyes of the Lord”),就是「離棄耶和華」、並「事奉諸巴力」。很明顯地,以色列人不再奉耶和華為他們的主了,他們如今成為事奉外邦偶像的人。為什麼神的子民在神所賜與的應許之地上,有如此悖逆的行為?士師記最後的總結揭露了背後的真相:「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In those days there was no king in Israel; as for everyone, what was right in his own eyes, he did”[5])(21:25; 參17:6; 18:1; 19:1)。所謂的「各人任意而行」,直接翻譯就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它所反映出的心理,正好像多年前台灣流行的一句廣告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當人人以自己的眼光為標準、以自己的野心為目標、以自己的慾求為滿足時,那將是一個沒有王、沒有神,[6]分崩離析的社會。很諷刺地是,當人們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時,他們實際上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參孫的所見與所不見
在簡略地檢視了士師時代的背景後,我們現在將焦點擺在參孫這位士師身上:他到底看重什麼、在乎什麼?
士師記第十三章一至七節提及,參孫的出生本身就是一個神蹟,因為他的母親原本是不懷孕、不生育的。然而,當耶和華的使者向她顯現、宣告她即將懷孕生一個兒子時,神也同時要求她「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潔之物也不可吃 . . . 不可用剃頭刀剃他的頭,因為這孩子一出胎就歸神作拿細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脫離非利士人的手」(4-5節)。[7]換句話說,在參孫未出母腹前,就已被他的母親分別為聖。我們若對照士師記中其他士師的背景、身世,[8]參孫的出身可算是最「屬靈」的、他的前景似乎是最「大有可為」的;[9]卻不料他輕忽神的律法,一再地犯罪!參孫的境遇與他的眼見息息相關,我們可以說他是由「執迷不悟」,到「視若無睹」,以致於「有眼無珠」,最後落得「死不瞑目」。
參孫正式出現在聖經場景與他的婚姻有關。士師記第十四章一至四節記載參孫下到亭拿,在那裏看見一名非利士女子,他請求父母親為他娶這名女子。這段經文中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地方,很難用流利的中文表達,就是當他父母反問他:「在你弟兄的女兒中,或在本國的民中,豈沒有一個女子,何致你去在未受割禮的非利士人中娶妻呢?」參孫對他父親說:「願你給我娶那女子,因我喜悅她」(士14:3; 參14:7)。所謂的「因我喜悅她」,直接的翻譯就是:「因她是在我眼中看為正的」( “for she is right in my eyes”)。這種說法有點像是西方人所謂的“Mr./Miss Right”——認為眼前所見,必定是與自己天造地設、完全匹配的那位。但恐怕對參孫而言,更像時下年輕人所謂的「正點」!參孫,雖身為拿細耳人,卻無視於神對他聖潔、分別的要求,[10]而與當時其他的以色列人無異——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事實上,參孫後來也正是因為「看見」迦薩的一個妓女、又「喜愛」梭烈谷的婦人大利拉(參士16:1, 4),而犯錯連連、越陷越深。當他執迷不悟地、以追求自己肉體的情慾為首務時,他的眼睛就昏花了!
越陷越深的拿細耳人參孫
當參孫因陷溺在肉體的情慾而眼睛昏花,他就對神的律法視若無睹:他跟父母下亭拿去提親時,他「到了亭拿的葡萄園」(士14:5)。雖然聖經沒有指明他到此處的動機,但葡萄、和一切用葡萄作的,對拿細耳人來說,都是當遠離的禁忌(參民6:3-4),可是參孫卻對所處的「禁區」毫不在乎![11]事實上,在緊接的婚禮中包括了七天的「筵宴」(士14:10, 12),「筵宴」這個名詞,是由動詞字根htv引申來的,而htv就是飲酒的意思。[12]可以想像參孫在筵宴中,必然是與其他的非利士人飲酒作樂。再一次,參孫視神的律法為無物。此外,拿細耳人也不可挨近死屍(參民6:6-9)。但參孫卻從他所打死獅子的屍體中取蜜而吃(士14:9);並且他隨手撿到、用來擊殺非利士人「未乾的驢腮骨」(士15:15),以及後來欺哄大利拉、用來捆綁他「未乾的皮帶」(士16:7),[13]都是拿細耳人所不應接觸死屍的部份,但是,他不以為意。
當參孫有峙無恐地、以為自己擁有神的能力,他就輕忽了敵人的威脅:[14]他毫不在乎地出入於非利士人之間,甚至還主動地提出一個勢必引起衝突的謎語(士14:10-20)。參孫對大利拉問話的回應,更顯出他的玩世不恭:非常諷刺地是,儘管非利士的首領們要大利拉「誆哄參孫,探探他因何有這麼大的力氣」,大利拉卻毫不掩飾地問參孫:「求你告訴我,你因何有這麼大的力氣,當用何法捆綁剋制你」(士16:5-6; 參士16:10, 13)。對於眼前這位外邦女子的刺探,以及她三次企圖與非利士人聯手的記錄,他依然毫不設防;在她持續地哭鬧、責備參孫「不與她同心」時,參孫竟然向她透露出自己頭髮的秘密(士16:15-17)。當參孫棄守身為拿細耳人的最後一條誡命,[15]他其實已經向敵人全然繳械了;很遺憾地,他卻渾然不知「耶和華已經離開他了」(士16:20b)。就這樣地他失去了能力、被捆綁、被拘禁、「眼睛」被剜出[16]——落到有眼無珠的境地!
在參孫故事的最後,我們看見他向神祈禱:「主耶和華啊,求你眷念我。神啊,求你賜我這一次的力量,使我在非利士人身上報那剜我雙眼的仇」(士16:28)。似乎當這位浪子再也看不見時,才醒悟過來、轉眼仰望神!然而,當我們細究他的祈求,這又是一個非常以自我為中心的禱告:他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身為拿細耳人、拯救以色列人的呼召,而是要為他失去的雙眼報仇。再一次地,我們看見參孫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雖然因著參孫與大袞廟中的非利士人同歸於盡,以色列一部份的敵人被消滅了,但對照神原先所為他預備的一切,參孫人生的終結可說是死不瞑目。
悲劇英雄參孫的經歷提醒我們:當一個人沒有將焦點專注於神,而輕忽了神的話語時,即使有再大的恩賜或能力,他都可能會誤用或濫用,而至終卻害了自己。這對每一位基督徒,特別是服事主的人而言,是何等大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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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多新約學者提及,這裏的「瞭亮」(a`plou/j)與「昏花」(ponhro.j),雖然可以按字面解釋為外在視力的健全與否,但若對照若干舊約的經文(如申15:9; 28:54, 56; 箴23:6; 28:22)所提及所謂的「惡眼」,或者是一些古代典籍(如次經便西拉智訓14:8-10; 31:13; 多比傳4:7, 16; 或是Marcus Aurelius, Meditations, 10.35),它們更可能是指向人內心的意向:是否自私、以自我為中心,或者是慷慨、並專注於神。Robert H. Mounce, Matthew, New International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1 (Peabody, MA: Hendrickson, 1995), 59-60. David L. Turner, Matthew,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8), 197. Craig S.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of Matthew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9), 232-33. Craig L. Blomberg, Matthew,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vol. 22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1992), 123.
[2] John Stott認為,這裏的「眼」與「心」幾乎可以視為同義辭。就如同英文中的“set the heart”與 “fix the eye”,它們都在表達一種下定決心、專心一致的態度。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the Sermon on the Mount, The Bible Speaks Today (Downer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89), 157.
[3] 士師記的最前面包含了一個雙重的引言:在1:1-2:5說明了以色列人在政治與軍事上的失敗——在進入應許之地後,沒有完全趕出迦南人,反與他們比鄰而居(1:19, 21, 27, 28, 29. 30, 31, 32, 33)。在2:6-3:6則進一步說明了以色列人與迦南人「和平共處」的結果——在信仰上的失敗,受迦南人的影響,去事奉諸巴力,並離棄了那位曾經拯救他們、與他們立約的耶和華(2:11-13, 17, 19-20; 參2:1-2)。有關士師記的雙重引言,參Daniel I. Block, Judges, Ruth,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vol. 6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1999), 76-8. K. Lawson Younger Jr., Judges, Ruth, 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2), 30-3.
[4] 這樣向下沉淪的趨勢可以由四方面看出:首先,就經文而論,士師記2:19強調,當士師死後,以色列人「就轉去行惡,比他們列祖更甚,去事奉叩拜別神,總不斷絕頑梗的惡行。」其次,就政治、軍事而論,原本以色列人當口徑一致,同心面對外邦敵人的威脅、挑戰,但漸漸地,一些分裂與破壞越演越烈:他們由對彼此需要的漠不關心(如5:15b-17),到彼此對立衝突(如8:1-3, 4-9);由以大欺小(如1:34-35; 8:13-17),到兄弟鬩牆(如12:1-6)。而整卷書的結束竟然是以色列的內戰:在雙方傷亡慘重之後(20:21, 25, 35; 21:10),幾乎將便雅憫支派滅絕淨盡(20:48; 21:6, 15)。再者,就信仰而論,最早的士師俄陀聶(迦勒女婿)在世時,還是一個「知道耶和華」的時代(參2:7-10),但在後來的世代,有為了維護巴力的祭壇而向人興師問罪的(6:25-32);也有一邊聲稱「願耶和華賜福與你」,卻又一邊鑄造偶像的(17:2-5)。最後,就士師個人的品格而言,也由像俄陀聶、底波拉的委身於神、忠於呼召(3:9-10; 4:4-9, 14),變成基甸的晚節不保(8:27-31),甚至是參孫的縱情聲色(參16:1, 4)。
[5] 以上的英譯為作者自譯。值得注意地是,本節經文的下半段並不符合一般希伯來文的慣例:聖經希伯來文一般的寫作順序通常是「動詞—主詞—受詞」,也就是說將動詞放在句首;然而,有時為了強調的緣故,會將主詞或受詞置於句首。Roland J. Williams, Williams’ Hebrew Syntax. 3rd rev. ed., John C. Beckman, ed.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07), §§570, 573-4. Paul Joüon and T. Muraoka, A Grammar of Biblical Hebrew, vol. 2 (Rome: Editrice Pontificio Istituto Biblico, 2003), §§155.nb, nf. 很特別地是,本節經文的下半段,主詞(“everyone”)與受詞片語(“what was right in his own eyes”)都被放在前面,反而將動詞(“he did”)置於最後。換句話說,士師記的作者強調:「每一個人」——幾乎無人例外;「自己眼中看為正的」——而不是神眼中、或是別人眼中。並且這裏的動詞是未完成式(imperfect),當所描述的事件明顯指向過去,未完成式有時是表達著某些「過去習慣或經常性的」行動;換句話說,當時的以色列人普遍習慣如此。E. Kautzsch ed., Gesenius’ Hebrew Grammar, 2nd ed., trans. A. E. Cowle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10), §107.e. Bill T. Arnold and John H. Choi, A Guide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3.2.2.b.
[6] 士師記17:6; 18:1; 19:1; 21:25反複提到的「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頗值得玩味。當然,這樣的敘述讓人聯想到,這位作者是由以色列建立王國之後的觀點,來回溯、評論過去那段不堪的歷史。然而,從士師記經文本身,卻絲毫沒有對君主制度有任何推崇;士師記也沒有任何跡象,暗示王國的建立將解決這一切的亂象;若從所謂申命記歷史(Deuteronomistic History:指從約書亞記到列王紀的記載)的角度來看,以色列諸王的罪行更是罄竹難書。事實上,士師記8:23的經文(基甸說:「我不管理你們,我的兒子也不管理你們,惟有耶和華管理你們。」)為讀者提供了答案:耶和華才是真正的王!唯有順服那真正的王,神的子民才能歸回安息。Robert G. Boling, Judges, Anchor Bible, vol. 6A (New York: Doubleday, 1975), 159-60, 293-4. J. Gordon Harris, Cheryl A. Brown, and Michael S. Moore, Joshua, Judges, Ruth, New International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5 (Peabody, MA: Hendrickson, 2000), 202-3. 曾祥新,《天道聖經註釋——士師記》〔香港:天道書樓,1998〕,225-6, 404-5。
[7] 拿細耳人的詳細規定出自民數記6:1-21,值得注意地是,儘管是針對一般的以色列人,拿細耳人願對食物的要求標準是與神對事奉中祭司的標準相當(參利10:9),甚至拿細耳人「不可挨近死屍」的規定,是與神對大祭司的要求相仿(利21:10-12)。由此可見,神對這種「平信徒領袖」的屬靈品質是非常地重視。R. Dennis Cole, Numbers,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vol. 3B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2000), 122-3.
[8] 譬如說:俄陀聶本身並非純粹的以色列人,而是含有以東人的血統(士1:13; 參民32:12; 創36:15);而珊迦(參士3:31)很可能是一個迦南人或是何利人;基甸則是出自一個拜巴力的家庭(參士6:25-27);至於耶弗他,則不單是妓女的兒子,他還是個地痞流氓(參士11:1-3)。有關俄陀聶與珊迦外邦背景的討論,參Younger, Judges, Ruth, 66-7, n. 17. Jacob Milgrom, Numbers, JPS Torah Commentary (New York: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 1990), 391-2. J. Alberto Soggin, Judges, Old Testament Library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81), 57-9. Susan Niditch, Judges, Old Testament Library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2008), 58-9.
[9] Pnina Galpaz-Feller將士師記13章參孫(與其母親)的經歷,與撒母耳記上1-3章撒母耳(與其母親哈拿)的經歷作對照:兩段敘述間不單有許多的雷同之處,甚至神對參孫的母親還有比哈拿的誓約更嚴謹的要求、神所給她的是更多超自然的因素,而參孫本身則是希伯來聖經中唯一一位清楚記載,(應該)終身歸神作拿細耳人的。從種種跡象來看,參孫都有可能成為一位傑出的屬靈偉人。Pnina Galpaz-Feller, Samson: The Hero and the Man (Bern: Peter Lang, 2006), 46-50.
[10] 在民數記6:1-21對「拿細耳人」的規範中,並沒有提及他們不可娶外邦配偶的禁令;因為對當時的以色列人而言,不可與迦南人立約與通婚(參申7:1-6),是全以色列人都當遵守的「低標準」;而從士師記的角度來說,與當地外邦民族的通婚也是以色列人遠離耶和華神、拜偶像的前奏(參士3:6)。
[11] 除了14:5清楚提到的葡萄園,士師記16:4記載大利拉所住的「梭烈谷」也令人玩味,因為所謂的「梭烈谷」(qrEfo lx;n:),其實就是「上選葡萄樹的谷地」。Francis Brown, S. R. Driver, and Charles A. Briggs, A Hebrew and English Lexicon of the Old Testament: With an Appendix Containing the Biblical Aramaic (Peabody, MA: Hendrickson, 1996), 977. 由此看來,參孫又毫無顧忌地踩了一次紅線。
[12] Hermann J. Austel, “ht'v',” in 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 ed. R. Laird Harris, Gleason L. Archer, Jr., and Bruce K. Waltke (Chicago: Moody, 1980), 2477-8.
[13] 和合本所翻譯的「未乾的青繩子」,應該不是指麻繩,而是指剛從動物屍身取下,還未乾燥的皮帶或是腸子。K. Lawson Younger, Jr., in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and Exegesis, ed. Willem A. VanGemere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7), 2:574.
[14] 相對於參孫的輕敵,當時的猶大人卻又走上另一個極端,全然地怯敵:當三千個猶大人得知有一千個非利士人因參孫擊殺他們同胞,而前來捆綁參孫時,他們的反應不是請參孫帶領他們與敵人爭戰,而是請求他們的英雄參孫束手就擒(15:11-16)!換句話說,他們已失去與敵人戰鬥的鬥志,只想息事寧人。吳獻章,《背約沉淪的循環軌跡──士師記析讀》(香港:基道出版社,2009),234-5. 也有人將猶大人這樣的反應,歸諸於參孫的但支派背景(參13:2),亦即對猶大支派而言,參孫「非我族類」。若真是如此,那也反映出當時「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心態。Boling, Judges, 238.
[15] Daniel Block在此評論:「若非利士女子大利拉此時知道任何有關拿細耳人當守的誡律,她必定會對參孫在外邦女子間如此放蕩的行徑、以及他任意容許自己被新皮帶所玷污而感到驚訝。」Block, Judges, Ruth, 459.
[16] Galpaz-Feller指出,「將眼睛剜出」不單是對敵人的虐待、羞辱,它也常是古代近東立約文件中,對毀約者的懲罰。但如今參孫並不是對非利士人毀約,他乃是毀了神與他的約。Galpaz-Feller, Samson, 201-3.
註:文中原有希伯來文,因無法正常顯示,故略。
眼睛,是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最重要的器官之一。藉著眼睛的幫助,我們走路不致跌倒,我們可以找到尋索的目標。但除了長在臉上的眼睛外,聖經還常提到另一種「眼睛」:
眼中所見,心中所念
耶穌在馬太福音第六章二十二至二十三節說:「眼睛就是身上的燈。你的眼睛若瞭亮,全身就光明;你的眼睛若昏花,全身就黑暗。你裏頭的光若黑暗了,那黑暗是何等大呢!」主耶穌在這裏將眼睛比喻作照亮全身的燈,祂提醒我們:我們的眼睛若瞭亮,全身就光明;但我們的眼睛若昏花,全身就黑暗。這裏的「瞭亮」與「昏花」,乍看之下似乎是在描述我們的視力:是否有2.0的視力,看物體清晰無礙;或者是有近視、散光,看東西模糊不清。但我們若看這段話的上下文,就可以知道耶穌所在乎的不是我們是否作好視力保養,祂乃是在乎我們的焦點擺在哪裏:[1]馬太福音第六章十九至二十一節說:「不要為自己積攢財寶在地上;地上有蟲子咬,能銹壞,也有賊挖窟窿來偷。只要積攢財寶在天上;天上沒有蟲子咬,不能銹壞,也沒有賊挖窟窿來偷。因為你的財寶在哪裏,你的心也在那裏。」耶穌在此提醒,當我們將自己認為最重要的「財寶」擺在某處時,我們的眼會常關注那裏,我們的心也會在那裏。[2]耶穌要我們將心專注在對的位置上,並且祂在緊接著的二十四節警告我們:「一個人不能事奉兩個主;不是惡這個、愛那個,就是重這個、輕那個。你們不能又事奉神,又事奉瑪門(財利)。」換句話說,一旦基督徒將焦點擺在財利上,神就不再是我們的主了;而財利就變成了一尊無形的偶像,我們反倒成為事奉敬拜瑪門的人了。
士師記中的眼見
耶穌這種將眼見/心思與行動/事奉彼此聯結的論述,也出現在舊約的士師記。士師記第二章七節至第三章六節是士師記引言的第二個部份,[3]其中的第二章十一至十九節向讀者引介了士師記「向下沉淪的惡性循環」:首先,「以色列人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2:11);因此,「耶和華就把他們交在搶奪他們的人手中」(2:14);於是,「他們便極其痛苦 . . . 哀聲歎氣」(2:15b, 18b);最後,耶和華因他們的痛苦,「就為他們興起士師 . . . 拯救他們」(2:16, 18)。我們在三章六節之後的士師記載中,看見以色列人一再循著相同的途徑、重蹈覆轍。這樣的歷史不單是一種惡性循環,它也是一種向下沉淪的趨勢,因為士師的品格、連同神子民的屬靈生命,一代不如一代。[4]
以上的經文中提到了神的眼見,士師記第二章十一至十三節就反複強調,所謂「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the evil in the eyes of the Lord”),就是「離棄耶和華」、並「事奉諸巴力」。很明顯地,以色列人不再奉耶和華為他們的主了,他們如今成為事奉外邦偶像的人。為什麼神的子民在神所賜與的應許之地上,有如此悖逆的行為?士師記最後的總結揭露了背後的真相:「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各人任意而行」(“In those days there was no king in Israel; as for everyone, what was right in his own eyes, he did”[5])(21:25; 參17:6; 18:1; 19:1)。所謂的「各人任意而行」,直接翻譯就是「各人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它所反映出的心理,正好像多年前台灣流行的一句廣告詞:「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當人人以自己的眼光為標準、以自己的野心為目標、以自己的慾求為滿足時,那將是一個沒有王、沒有神,[6]分崩離析的社會。很諷刺地是,當人們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時,他們實際上是行耶和華眼中看為惡的事。
參孫的所見與所不見
在簡略地檢視了士師時代的背景後,我們現在將焦點擺在參孫這位士師身上:他到底看重什麼、在乎什麼?
士師記第十三章一至七節提及,參孫的出生本身就是一個神蹟,因為他的母親原本是不懷孕、不生育的。然而,當耶和華的使者向她顯現、宣告她即將懷孕生一個兒子時,神也同時要求她「清酒濃酒都不可喝,一切不潔之物也不可吃 . . . 不可用剃頭刀剃他的頭,因為這孩子一出胎就歸神作拿細耳人。他必起首拯救以色列人脫離非利士人的手」(4-5節)。[7]換句話說,在參孫未出母腹前,就已被他的母親分別為聖。我們若對照士師記中其他士師的背景、身世,[8]參孫的出身可算是最「屬靈」的、他的前景似乎是最「大有可為」的;[9]卻不料他輕忽神的律法,一再地犯罪!參孫的境遇與他的眼見息息相關,我們可以說他是由「執迷不悟」,到「視若無睹」,以致於「有眼無珠」,最後落得「死不瞑目」。
參孫正式出現在聖經場景與他的婚姻有關。士師記第十四章一至四節記載參孫下到亭拿,在那裏看見一名非利士女子,他請求父母親為他娶這名女子。這段經文中有一個非常關鍵的地方,很難用流利的中文表達,就是當他父母反問他:「在你弟兄的女兒中,或在本國的民中,豈沒有一個女子,何致你去在未受割禮的非利士人中娶妻呢?」參孫對他父親說:「願你給我娶那女子,因我喜悅她」(士14:3; 參14:7)。所謂的「因我喜悅她」,直接的翻譯就是:「因她是在我眼中看為正的」( “for she is right in my eyes”)。這種說法有點像是西方人所謂的“Mr./Miss Right”——認為眼前所見,必定是與自己天造地設、完全匹配的那位。但恐怕對參孫而言,更像時下年輕人所謂的「正點」!參孫,雖身為拿細耳人,卻無視於神對他聖潔、分別的要求,[10]而與當時其他的以色列人無異——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事實上,參孫後來也正是因為「看見」迦薩的一個妓女、又「喜愛」梭烈谷的婦人大利拉(參士16:1, 4),而犯錯連連、越陷越深。當他執迷不悟地、以追求自己肉體的情慾為首務時,他的眼睛就昏花了!
越陷越深的拿細耳人參孫
當參孫因陷溺在肉體的情慾而眼睛昏花,他就對神的律法視若無睹:他跟父母下亭拿去提親時,他「到了亭拿的葡萄園」(士14:5)。雖然聖經沒有指明他到此處的動機,但葡萄、和一切用葡萄作的,對拿細耳人來說,都是當遠離的禁忌(參民6:3-4),可是參孫卻對所處的「禁區」毫不在乎![11]事實上,在緊接的婚禮中包括了七天的「筵宴」(士14:10, 12),「筵宴」這個名詞,是由動詞字根htv引申來的,而htv就是飲酒的意思。[12]可以想像參孫在筵宴中,必然是與其他的非利士人飲酒作樂。再一次,參孫視神的律法為無物。此外,拿細耳人也不可挨近死屍(參民6:6-9)。但參孫卻從他所打死獅子的屍體中取蜜而吃(士14:9);並且他隨手撿到、用來擊殺非利士人「未乾的驢腮骨」(士15:15),以及後來欺哄大利拉、用來捆綁他「未乾的皮帶」(士16:7),[13]都是拿細耳人所不應接觸死屍的部份,但是,他不以為意。
當參孫有峙無恐地、以為自己擁有神的能力,他就輕忽了敵人的威脅:[14]他毫不在乎地出入於非利士人之間,甚至還主動地提出一個勢必引起衝突的謎語(士14:10-20)。參孫對大利拉問話的回應,更顯出他的玩世不恭:非常諷刺地是,儘管非利士的首領們要大利拉「誆哄參孫,探探他因何有這麼大的力氣」,大利拉卻毫不掩飾地問參孫:「求你告訴我,你因何有這麼大的力氣,當用何法捆綁剋制你」(士16:5-6; 參士16:10, 13)。對於眼前這位外邦女子的刺探,以及她三次企圖與非利士人聯手的記錄,他依然毫不設防;在她持續地哭鬧、責備參孫「不與她同心」時,參孫竟然向她透露出自己頭髮的秘密(士16:15-17)。當參孫棄守身為拿細耳人的最後一條誡命,[15]他其實已經向敵人全然繳械了;很遺憾地,他卻渾然不知「耶和華已經離開他了」(士16:20b)。就這樣地他失去了能力、被捆綁、被拘禁、「眼睛」被剜出[16]——落到有眼無珠的境地!
在參孫故事的最後,我們看見他向神祈禱:「主耶和華啊,求你眷念我。神啊,求你賜我這一次的力量,使我在非利士人身上報那剜我雙眼的仇」(士16:28)。似乎當這位浪子再也看不見時,才醒悟過來、轉眼仰望神!然而,當我們細究他的祈求,這又是一個非常以自我為中心的禱告:他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身為拿細耳人、拯救以色列人的呼召,而是要為他失去的雙眼報仇。再一次地,我們看見參孫行「自己眼中看為正的事」!雖然因著參孫與大袞廟中的非利士人同歸於盡,以色列一部份的敵人被消滅了,但對照神原先所為他預備的一切,參孫人生的終結可說是死不瞑目。
悲劇英雄參孫的經歷提醒我們:當一個人沒有將焦點專注於神,而輕忽了神的話語時,即使有再大的恩賜或能力,他都可能會誤用或濫用,而至終卻害了自己。這對每一位基督徒,特別是服事主的人而言,是何等大的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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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許多新約學者提及,這裏的「瞭亮」(a`plou/j)與「昏花」(ponhro.j),雖然可以按字面解釋為外在視力的健全與否,但若對照若干舊約的經文(如申15:9; 28:54, 56; 箴23:6; 28:22)所提及所謂的「惡眼」,或者是一些古代典籍(如次經便西拉智訓14:8-10; 31:13; 多比傳4:7, 16; 或是Marcus Aurelius, Meditations, 10.35),它們更可能是指向人內心的意向:是否自私、以自我為中心,或者是慷慨、並專注於神。Robert H. Mounce, Matthew, New International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1 (Peabody, MA: Hendrickson, 1995), 59-60. David L. Turner, Matthew, Baker Exegetical Commentary on the New Testament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8), 197. Craig S. Keener, A Commentary on the Gospel of Matthew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9), 232-33. Craig L. Blomberg, Matthew,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vol. 22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1992), 123.
[2] John Stott認為,這裏的「眼」與「心」幾乎可以視為同義辭。就如同英文中的“set the heart”與 “fix the eye”,它們都在表達一種下定決心、專心一致的態度。John R. W. Stott, The Message of the Sermon on the Mount, The Bible Speaks Today (Downer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1989), 157.
[3] 士師記的最前面包含了一個雙重的引言:在1:1-2:5說明了以色列人在政治與軍事上的失敗——在進入應許之地後,沒有完全趕出迦南人,反與他們比鄰而居(1:19, 21, 27, 28, 29. 30, 31, 32, 33)。在2:6-3:6則進一步說明了以色列人與迦南人「和平共處」的結果——在信仰上的失敗,受迦南人的影響,去事奉諸巴力,並離棄了那位曾經拯救他們、與他們立約的耶和華(2:11-13, 17, 19-20; 參2:1-2)。有關士師記的雙重引言,參Daniel I. Block, Judges, Ruth,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vol. 6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1999), 76-8. K. Lawson Younger Jr., Judges, Ruth, NIV Application Commentary (Grand Rapids: Zondervan, 2002), 30-3.
[4] 這樣向下沉淪的趨勢可以由四方面看出:首先,就經文而論,士師記2:19強調,當士師死後,以色列人「就轉去行惡,比他們列祖更甚,去事奉叩拜別神,總不斷絕頑梗的惡行。」其次,就政治、軍事而論,原本以色列人當口徑一致,同心面對外邦敵人的威脅、挑戰,但漸漸地,一些分裂與破壞越演越烈:他們由對彼此需要的漠不關心(如5:15b-17),到彼此對立衝突(如8:1-3, 4-9);由以大欺小(如1:34-35; 8:13-17),到兄弟鬩牆(如12:1-6)。而整卷書的結束竟然是以色列的內戰:在雙方傷亡慘重之後(20:21, 25, 35; 21:10),幾乎將便雅憫支派滅絕淨盡(20:48; 21:6, 15)。再者,就信仰而論,最早的士師俄陀聶(迦勒女婿)在世時,還是一個「知道耶和華」的時代(參2:7-10),但在後來的世代,有為了維護巴力的祭壇而向人興師問罪的(6:25-32);也有一邊聲稱「願耶和華賜福與你」,卻又一邊鑄造偶像的(17:2-5)。最後,就士師個人的品格而言,也由像俄陀聶、底波拉的委身於神、忠於呼召(3:9-10; 4:4-9, 14),變成基甸的晚節不保(8:27-31),甚至是參孫的縱情聲色(參16:1, 4)。
[5] 以上的英譯為作者自譯。值得注意地是,本節經文的下半段並不符合一般希伯來文的慣例:聖經希伯來文一般的寫作順序通常是「動詞—主詞—受詞」,也就是說將動詞放在句首;然而,有時為了強調的緣故,會將主詞或受詞置於句首。Roland J. Williams, Williams’ Hebrew Syntax. 3rd rev. ed., John C. Beckman, ed.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Press, 2007), §§570, 573-4. Paul Joüon and T. Muraoka, A Grammar of Biblical Hebrew, vol. 2 (Rome: Editrice Pontificio Istituto Biblico, 2003), §§155.nb, nf. 很特別地是,本節經文的下半段,主詞(“everyone”)與受詞片語(“what was right in his own eyes”)都被放在前面,反而將動詞(“he did”)置於最後。換句話說,士師記的作者強調:「每一個人」——幾乎無人例外;「自己眼中看為正的」——而不是神眼中、或是別人眼中。並且這裏的動詞是未完成式(imperfect),當所描述的事件明顯指向過去,未完成式有時是表達著某些「過去習慣或經常性的」行動;換句話說,當時的以色列人普遍習慣如此。E. Kautzsch ed., Gesenius’ Hebrew Grammar, 2nd ed., trans. A. E. Cowley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10), §107.e. Bill T. Arnold and John H. Choi, A Guide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3.2.2.b.
[6] 士師記17:6; 18:1; 19:1; 21:25反複提到的「那時以色列中沒有王」,頗值得玩味。當然,這樣的敘述讓人聯想到,這位作者是由以色列建立王國之後的觀點,來回溯、評論過去那段不堪的歷史。然而,從士師記經文本身,卻絲毫沒有對君主制度有任何推崇;士師記也沒有任何跡象,暗示王國的建立將解決這一切的亂象;若從所謂申命記歷史(Deuteronomistic History:指從約書亞記到列王紀的記載)的角度來看,以色列諸王的罪行更是罄竹難書。事實上,士師記8:23的經文(基甸說:「我不管理你們,我的兒子也不管理你們,惟有耶和華管理你們。」)為讀者提供了答案:耶和華才是真正的王!唯有順服那真正的王,神的子民才能歸回安息。Robert G. Boling, Judges, Anchor Bible, vol. 6A (New York: Doubleday, 1975), 159-60, 293-4. J. Gordon Harris, Cheryl A. Brown, and Michael S. Moore, Joshua, Judges, Ruth, New International Biblical Commentary, vol. 5 (Peabody, MA: Hendrickson, 2000), 202-3. 曾祥新,《天道聖經註釋——士師記》〔香港:天道書樓,1998〕,225-6, 404-5。
[7] 拿細耳人的詳細規定出自民數記6:1-21,值得注意地是,儘管是針對一般的以色列人,拿細耳人願對食物的要求標準是與神對事奉中祭司的標準相當(參利10:9),甚至拿細耳人「不可挨近死屍」的規定,是與神對大祭司的要求相仿(利21:10-12)。由此可見,神對這種「平信徒領袖」的屬靈品質是非常地重視。R. Dennis Cole, Numbers,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vol. 3B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2000), 122-3.
[8] 譬如說:俄陀聶本身並非純粹的以色列人,而是含有以東人的血統(士1:13; 參民32:12; 創36:15);而珊迦(參士3:31)很可能是一個迦南人或是何利人;基甸則是出自一個拜巴力的家庭(參士6:25-27);至於耶弗他,則不單是妓女的兒子,他還是個地痞流氓(參士11:1-3)。有關俄陀聶與珊迦外邦背景的討論,參Younger, Judges, Ruth, 66-7, n. 17. Jacob Milgrom, Numbers, JPS Torah Commentary (New York: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 1990), 391-2. J. Alberto Soggin, Judges, Old Testament Library (Philadelphia: Westminster, 1981), 57-9. Susan Niditch, Judges, Old Testament Library (Louisville: Westminster John Knox, 2008), 58-9.
[9] Pnina Galpaz-Feller將士師記13章參孫(與其母親)的經歷,與撒母耳記上1-3章撒母耳(與其母親哈拿)的經歷作對照:兩段敘述間不單有許多的雷同之處,甚至神對參孫的母親還有比哈拿的誓約更嚴謹的要求、神所給她的是更多超自然的因素,而參孫本身則是希伯來聖經中唯一一位清楚記載,(應該)終身歸神作拿細耳人的。從種種跡象來看,參孫都有可能成為一位傑出的屬靈偉人。Pnina Galpaz-Feller, Samson: The Hero and the Man (Bern: Peter Lang, 2006), 46-50.
[10] 在民數記6:1-21對「拿細耳人」的規範中,並沒有提及他們不可娶外邦配偶的禁令;因為對當時的以色列人而言,不可與迦南人立約與通婚(參申7:1-6),是全以色列人都當遵守的「低標準」;而從士師記的角度來說,與當地外邦民族的通婚也是以色列人遠離耶和華神、拜偶像的前奏(參士3:6)。
[11] 除了14:5清楚提到的葡萄園,士師記16:4記載大利拉所住的「梭烈谷」也令人玩味,因為所謂的「梭烈谷」(qrEfo lx;n:),其實就是「上選葡萄樹的谷地」。Francis Brown, S. R. Driver, and Charles A. Briggs, A Hebrew and English Lexicon of the Old Testament: With an Appendix Containing the Biblical Aramaic (Peabody, MA: Hendrickson, 1996), 977. 由此看來,參孫又毫無顧忌地踩了一次紅線。
[12] Hermann J. Austel, “ht'v',” in Theological Wordbook of the Old Testament, ed. R. Laird Harris, Gleason L. Archer, Jr., and Bruce K. Waltke (Chicago: Moody, 1980), 2477-8.
[13] 和合本所翻譯的「未乾的青繩子」,應該不是指麻繩,而是指剛從動物屍身取下,還未乾燥的皮帶或是腸子。K. Lawson Younger, Jr., in New International Dictionary of Old Testament Theology and Exegesis, ed. Willem A. VanGemeren (Grand Rapids: Zondervan, 1997), 2:574.
[14] 相對於參孫的輕敵,當時的猶大人卻又走上另一個極端,全然地怯敵:當三千個猶大人得知有一千個非利士人因參孫擊殺他們同胞,而前來捆綁參孫時,他們的反應不是請參孫帶領他們與敵人爭戰,而是請求他們的英雄參孫束手就擒(15:11-16)!換句話說,他們已失去與敵人戰鬥的鬥志,只想息事寧人。吳獻章,《背約沉淪的循環軌跡──士師記析讀》(香港:基道出版社,2009),234-5. 也有人將猶大人這樣的反應,歸諸於參孫的但支派背景(參13:2),亦即對猶大支派而言,參孫「非我族類」。若真是如此,那也反映出當時「各人自掃門前雪,莫管他人瓦上霜」的冷漠心態。Boling, Judges, 238.
[15] Daniel Block在此評論:「若非利士女子大利拉此時知道任何有關拿細耳人當守的誡律,她必定會對參孫在外邦女子間如此放蕩的行徑、以及他任意容許自己被新皮帶所玷污而感到驚訝。」Block, Judges, Ruth, 459.
[16] Galpaz-Feller指出,「將眼睛剜出」不單是對敵人的虐待、羞辱,它也常是古代近東立約文件中,對毀約者的懲罰。但如今參孫並不是對非利士人毀約,他乃是毀了神與他的約。Galpaz-Feller, Samson,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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