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祥永‧本院道學碩士三年級
前言
究竟什麼型態的音樂才是好的教會音樂?這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課題,即便是教會音樂學者自己本身,也都對本議題存著相當的岐義。[1]故此筆者希望藉漢斯利克《論音樂美》中的音樂美學觀來反思,音樂中「自律」與「他律」這二種美學觀的差異性,以及對基督教崇拜中音樂使用的影響,讓音樂的使用是以對三一真神的崇拜為基準,從人的感知為出發,以神的榮耀為目的之基督信仰的音樂崇拜。
音樂藝術美學的學說種類
亞歷山大‧鮑姆加滕(Alexander Baumgarten, 1714-1762)於1735年,首次使用「美學」一詞於其著作《關於詩的哲學默想錄》,將美學自哲學門中分化出來,至此音樂藝術的各派學說鼎盛。[2]藝術的學說種類大抵可以分為:1、為形式說(formalism)。2、為實質論(materialism)。3、為模仿說(Imitation of nature)。4、為浪漫主義(Romanticism)。5、為遊戲說(Spieltheorie)。6、為感情移入說(Einfuhlung)。7、唯美主義(aestheticism)等。[3]從中不難發現存在著二種審美的價值體系:「他律」與「自律」,這是德國音樂學家Felix M.gatz於《音樂美學的主要流派》一書所提出。[4]他律美學認為:制約音樂的法則和規律,是來自音樂之外,音樂是受某種外在規律決定的;自律美學認為:制約音樂的法則和規律,不是來自音樂之外,而是在音樂自身當中。[5]而中國音樂自從嵇康提出「聲無哀樂論」的看法後,[6]與「意在弦外」的中國式美感認知,形成一種對立的態勢。嵇康認為音樂是客觀存在的聲響,哀樂是人的情感被觸動後産生的感覺,兩者並無因果關係,是一種自律的美學體現。
漢斯利克的音樂美學
漢斯利克(Eduard Hanslick, 1825~1904),德國音樂學家。早年在布拉格和維也納學法律和哲學,獲博士學位並擔任政府公職。1848年擔任《維也納報》的音樂編輯,1855~64年為《新聞報》的評論員,1864-95為《新自由報》的評論員。1856年被任命為維也納大學的美學和音樂史講師﹐1861年為教授。他提倡音高標準化, 所著《論音樂美》一書使他與「以孟德爾頌、舒曼、布拉姆斯為代表的萊比錫純音樂學派」站在一邊,而與「李斯特、華格納的威瑪學派」相對抗。[7]
漢斯利克是音樂形式論的最初捍衛者,[8]形式音樂美學的代言人,反對浪漫的情感論。漢斯利克在《論音樂美》一書提出:「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9]這是他對於音樂美學的基本命題,當然許多爭議也由這個命題而來。漢斯利克認為一般對音樂美的描素,只是:「觀察美的事物所喚起的感覺。」但漢斯利克堅持:「審美探討的主要研究對象是美的客體,而非主體的情感。」[10] 故此漢斯利克的音樂美學,是建立在音樂自身的內涵,是「自律」的音樂美學。而以音樂喚起情感的審美美學,便屬於「他律」的音樂美學,它的價值決定於聆聽者內心情感的激起度量。
基督教音樂的自律與他律美學
從漢斯利克的美學觀來反思基督教音樂的取決標準,不難發現教會音樂(工作者)一直存在著弔詭的矛盾兩難:決定基督教教會音樂價值的是「自律」或是「他律」?
一、首先,許多的教會音樂領袖認為,基督教的音樂必須乘載道德性的屬靈意義,[11]是一種實用的藝術。[12]然而內在的意涵要如何形於外以表達呢?若按漢斯利克「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來看,實在無法在音樂的本質與內容中,來判定音樂的「聖」的成分,[13]意即它的屬靈教化道德功能必須要從外附加,在所有依附音樂的外加質料來看,文字(歌詞)是最理想,也是最能表達音樂使用者意圖的工具,更是唯一可以明確呈明思想的符號,[14]音樂挾帶著文字,便可以傳遞思想,激發閱聽人的情感反應,這樣的教會音樂是屬他律的美學。其次,許多教會音樂主領,完全是以個人的喜好挑選詩歌,因為敬拜的精神在於崇拜者向神的心靈表達,既然文字符號已經可以滿足這一需求,那麼音樂型態只是使用者表達文字意義的工具,故此音樂敬拜帶領者,不再需要考慮會眾的音樂經驗,仔細選擇合宜的音樂詩歌,以合乎敬拜會眾的音樂能力,他們所選擇的,只是主領者對音樂的喜好與否。
二、但另一方面教會音樂工作者,又致力提倡古典形式的教會音樂、教會禮儀音樂(彌撒曲、經文歌等),與基督教表演音樂(神劇、安魂曲等)。[15]但在這些聖樂中,聽眾聽不懂音樂中歌詞,[16]聽眾所能領悟的,僅止於音樂本身,其所標示的是一種自律美學。[17]這些教會音樂的領袖,大多受過西方古典音樂教育,對他們來說古典風格的教會音樂,才是好的教會音樂。[18]但是除掉了歌詞的純音樂本身,按漢斯利克的看法,音樂僅止於:「樂音的運動形式」。要問的是:「純粹的樂音本身,到底蘊含多少屬靈上的崇拜意涵呢?」以古典聖樂為宗的音樂崇拜,既然其崇拜的媒介是音樂,然而敬拜者的情感來源又不在於音樂本身,而是音樂觸動下的情感體驗。[19]那對於沒有古典聖樂經驗的會眾,要如何從古典的基督教音樂中來崇拜神呢?
教會音樂的價值,究竟取決閱聽人本身的情感量度?還是音樂的內在形式?前者很容易
將音樂敬拜變成是「音樂表演秀」,台上陶醉在自我的音樂表演中,而台下則冷漠的在一側旁觀;而後者容易將音樂敬拜變成在「敬拜音樂」,而會眾的崇拜參與度幾乎是零,讓會眾從崇拜中抽離,變成是一場「(古典)音樂欣賞會」。而此二者在教會音樂使用的爭論中,從來未曾停止過,也從來未有過短暫的共識,推究其源,除了敬拜音樂選用者個人的音樂偏好外,便是對於音樂美學的定義有認知上的差異,而漢斯利克的音樂美學觀,正可以提供釐清教會音樂價值判斷的標準。這當然不是唯一的研究進路,但是有其價值意義,畢竟漢斯利克的美學取向,震撼了當代的西方音樂界,成為另一門研究方向,稱他是一代音樂美學大師是當之無愧。
結論
筆者嘗試以漢斯利克的形式美學來論述教會音樂,未來應該可以從浪漫主義,來談論基督教音樂的情感內涵。畢竟:「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這樣以物理的音樂理解,是無可辯駁的事實,但是這樣純粹智性的審美觀,不符合一般大眾的審美經驗,況且漢斯利克的形式主義,也遭遇各樣的難題與批判。由此反觀,在教會音樂的爭辯中,沒有一方是贏家,雙方都各有堅強的支持立論,無論任何一方的敬拜主領,都力圖將自身所主張的音樂形式發展到極致,這也讓不適應該音樂形式的會眾坐立難安、無法敬拜,所造成的是將敬拜者帶離敬拜的主體,敬拜帶領者與會眾都是輸家。相信這絕非這些音樂敬拜領袖的原意,但過份的意識堅持,反而成為會眾們敬拜的阻攔。故此提醒我們,對教會音樂的選擇,不能只是自我的喜好,必須考慮會眾的音樂經驗與程度,慎選敬拜的音樂詩歌,才能將會眾帶到神的面前。也應該小心必免無意的自我設限,甚至自以為義,因而落入狹隘的自我主義當中。
[1] 參閱:赫士德,《當代聖樂與崇拜》,謝林芳蘭譯(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2),chapter 2-3。赫士德在不同議題的文獻回顧中,呈現截然不同的基督教音樂美學觀。例如:在46頁提到:「上述這幾種人,實在是聖化了自己喜歡的音樂或美學觀念」;在57頁則又提到:「有些教會和聖樂界的領袖則感嘆,天主教的傳統變了質,真正的彌撒已經蕩然無存了」。諸如此類的音樂美感評論衝突散見於2-3章。
[2] 1735年鮑姆加滕首次提出美學的構想。1750年正式以”Aesthetics”命名「美學」,並發表《美學》一書,宣告這門學科的誕生。參閱:朱立元主編,《西方美學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105。
[3] 范錡,《哲學大全》,(台灣:台灣商務印書館,1956),261-62。
[4] 于潤洋,《音樂美學史學論稿》,(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1986),10。
[5] 同上,11。
[6] 嵇康(A.D. 223一263),魏晉人士,竹林七賢之一,是當代著名的思想家,也是一位音樂家。《世說新語》中卷上〈雅量〉:「嵇中散臨刑東市,神氣不變。 索琴彈之,奏廣陵散。 曲終曰:『袁孝尼嘗請學此散,吾靳固不與,廣陵散於今絕矣!』」。《聲無哀樂論》是稽康二十三歲左右的著作,藉由「東野主人」與「秦客」的對話,批判儒家「聲有哀樂」與音樂可以「移風易俗」的傳統思想,也由此表達對司馬政權虛偽禮教的抗議。
[7] Eduard Hanslick《論音樂美----音樂美學的修改芻議》,陳慧珊譯(台北:世界文物出版社,1997),141-3。
[8] 其實漢斯利克並未在《論音樂美》一書中提到形式主義這個概念,這個概念是後人對漢斯利克的歸類。參閱:黃于真,《從詮釋學角度論漢斯利克《論音樂美》中的情感與形式》,(台北:台灣大學碩士論文,1999),12。
[9] Eduard Hanslick《論音樂美----音樂美學的修改芻議》,64。
[10] 同上:23-4。
[11] 像嘉柏霖(Frank E.Gaebelein)、薛華(Francis A. Schaeffer)都認為基督教藝術要能表達屬神的價值觀,嘉柏霖進一步認為要排除低級的藝術在教會中。
[12] 赫士德,《當代聖樂與崇拜》,39-63。
[13] 許多基督教音樂都向民間音樂借用曲調。Carl von Winterfeld,(1784-1852,德國音樂歷史家、作家)就曾指出,韓德爾《彌賽亞》中的一些著名曲調,是從韓德爾創作於1711-12年,獻給卡洛蘭公主的情歌二重唱中節錄出來。例如韓德爾在未做調性及旋律更改的情形之下,將此段音樂譜寫成 ”For unto us a child is born”。參閱:Eduard Hanslick《論音樂美----音樂美學的修改芻議》,50。
[14] 所以有人認為:沒有基督教音樂,只有基督教歌詞。
[15] 請參閱:李建安,〈從「敬拜讚美」看後現代主義對教會的影響〉,《大使命雙月刊》,(第53期,2004/12),10;謝林方蘭,〈聖樂飄飄處處聞──論會眾的唱詩〉,《大使命雙月刊》,(第53期,2004/12),16。
[16] 其實不但中國人聽不懂這些西方古典聖樂的歌詞內容,西方的聽眾也未必盡都瞭解以義大利文、拉丁文、法文、德文等,各國語言所寫成的基督教古典音樂,在這樣的情境中,「歌詞」只是一種音色罷了。
[17] 簡單說,就是讓音樂自己說話。
[18] 赫士德,《當代聖樂與崇拜》,72。張真光也認為管風琴是最適合敬拜上帝的樂器。參閱:張真光,〈購琴記──最適合敬拜上帝的樂器〉,《台灣浸信會神學院院訊》,(第157期,2006/3),9。
[19] 這與音樂的浪漫主義說相違,形式論者不認為音樂有形而上的意向存在,但這不在本題的討論範圍。
究竟什麼型態的音樂才是好的教會音樂?這一直是爭論不休的課題,即便是教會音樂學者自己本身,也都對本議題存著相當的岐義。[1]故此筆者希望藉漢斯利克《論音樂美》中的音樂美學觀來反思,音樂中「自律」與「他律」這二種美學觀的差異性,以及對基督教崇拜中音樂使用的影響,讓音樂的使用是以對三一真神的崇拜為基準,從人的感知為出發,以神的榮耀為目的之基督信仰的音樂崇拜。
音樂藝術美學的學說種類
亞歷山大‧鮑姆加滕(Alexander Baumgarten, 1714-1762)於1735年,首次使用「美學」一詞於其著作《關於詩的哲學默想錄》,將美學自哲學門中分化出來,至此音樂藝術的各派學說鼎盛。[2]藝術的學說種類大抵可以分為:1、為形式說(formalism)。2、為實質論(materialism)。3、為模仿說(Imitation of nature)。4、為浪漫主義(Romanticism)。5、為遊戲說(Spieltheorie)。6、為感情移入說(Einfuhlung)。7、唯美主義(aestheticism)等。[3]從中不難發現存在著二種審美的價值體系:「他律」與「自律」,這是德國音樂學家Felix M.gatz於《音樂美學的主要流派》一書所提出。[4]他律美學認為:制約音樂的法則和規律,是來自音樂之外,音樂是受某種外在規律決定的;自律美學認為:制約音樂的法則和規律,不是來自音樂之外,而是在音樂自身當中。[5]而中國音樂自從嵇康提出「聲無哀樂論」的看法後,[6]與「意在弦外」的中國式美感認知,形成一種對立的態勢。嵇康認為音樂是客觀存在的聲響,哀樂是人的情感被觸動後産生的感覺,兩者並無因果關係,是一種自律的美學體現。
漢斯利克的音樂美學
漢斯利克(Eduard Hanslick, 1825~1904),德國音樂學家。早年在布拉格和維也納學法律和哲學,獲博士學位並擔任政府公職。1848年擔任《維也納報》的音樂編輯,1855~64年為《新聞報》的評論員,1864-95為《新自由報》的評論員。1856年被任命為維也納大學的美學和音樂史講師﹐1861年為教授。他提倡音高標準化, 所著《論音樂美》一書使他與「以孟德爾頌、舒曼、布拉姆斯為代表的萊比錫純音樂學派」站在一邊,而與「李斯特、華格納的威瑪學派」相對抗。[7]
漢斯利克是音樂形式論的最初捍衛者,[8]形式音樂美學的代言人,反對浪漫的情感論。漢斯利克在《論音樂美》一書提出:「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9]這是他對於音樂美學的基本命題,當然許多爭議也由這個命題而來。漢斯利克認為一般對音樂美的描素,只是:「觀察美的事物所喚起的感覺。」但漢斯利克堅持:「審美探討的主要研究對象是美的客體,而非主體的情感。」[10] 故此漢斯利克的音樂美學,是建立在音樂自身的內涵,是「自律」的音樂美學。而以音樂喚起情感的審美美學,便屬於「他律」的音樂美學,它的價值決定於聆聽者內心情感的激起度量。
基督教音樂的自律與他律美學
從漢斯利克的美學觀來反思基督教音樂的取決標準,不難發現教會音樂(工作者)一直存在著弔詭的矛盾兩難:決定基督教教會音樂價值的是「自律」或是「他律」?
一、首先,許多的教會音樂領袖認為,基督教的音樂必須乘載道德性的屬靈意義,[11]是一種實用的藝術。[12]然而內在的意涵要如何形於外以表達呢?若按漢斯利克「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來看,實在無法在音樂的本質與內容中,來判定音樂的「聖」的成分,[13]意即它的屬靈教化道德功能必須要從外附加,在所有依附音樂的外加質料來看,文字(歌詞)是最理想,也是最能表達音樂使用者意圖的工具,更是唯一可以明確呈明思想的符號,[14]音樂挾帶著文字,便可以傳遞思想,激發閱聽人的情感反應,這樣的教會音樂是屬他律的美學。其次,許多教會音樂主領,完全是以個人的喜好挑選詩歌,因為敬拜的精神在於崇拜者向神的心靈表達,既然文字符號已經可以滿足這一需求,那麼音樂型態只是使用者表達文字意義的工具,故此音樂敬拜帶領者,不再需要考慮會眾的音樂經驗,仔細選擇合宜的音樂詩歌,以合乎敬拜會眾的音樂能力,他們所選擇的,只是主領者對音樂的喜好與否。
二、但另一方面教會音樂工作者,又致力提倡古典形式的教會音樂、教會禮儀音樂(彌撒曲、經文歌等),與基督教表演音樂(神劇、安魂曲等)。[15]但在這些聖樂中,聽眾聽不懂音樂中歌詞,[16]聽眾所能領悟的,僅止於音樂本身,其所標示的是一種自律美學。[17]這些教會音樂的領袖,大多受過西方古典音樂教育,對他們來說古典風格的教會音樂,才是好的教會音樂。[18]但是除掉了歌詞的純音樂本身,按漢斯利克的看法,音樂僅止於:「樂音的運動形式」。要問的是:「純粹的樂音本身,到底蘊含多少屬靈上的崇拜意涵呢?」以古典聖樂為宗的音樂崇拜,既然其崇拜的媒介是音樂,然而敬拜者的情感來源又不在於音樂本身,而是音樂觸動下的情感體驗。[19]那對於沒有古典聖樂經驗的會眾,要如何從古典的基督教音樂中來崇拜神呢?
教會音樂的價值,究竟取決閱聽人本身的情感量度?還是音樂的內在形式?前者很容易
將音樂敬拜變成是「音樂表演秀」,台上陶醉在自我的音樂表演中,而台下則冷漠的在一側旁觀;而後者容易將音樂敬拜變成在「敬拜音樂」,而會眾的崇拜參與度幾乎是零,讓會眾從崇拜中抽離,變成是一場「(古典)音樂欣賞會」。而此二者在教會音樂使用的爭論中,從來未曾停止過,也從來未有過短暫的共識,推究其源,除了敬拜音樂選用者個人的音樂偏好外,便是對於音樂美學的定義有認知上的差異,而漢斯利克的音樂美學觀,正可以提供釐清教會音樂價值判斷的標準。這當然不是唯一的研究進路,但是有其價值意義,畢竟漢斯利克的美學取向,震撼了當代的西方音樂界,成為另一門研究方向,稱他是一代音樂美學大師是當之無愧。
結論
筆者嘗試以漢斯利克的形式美學來論述教會音樂,未來應該可以從浪漫主義,來談論基督教音樂的情感內涵。畢竟:「音樂的內容就是樂音的運動形式」,這樣以物理的音樂理解,是無可辯駁的事實,但是這樣純粹智性的審美觀,不符合一般大眾的審美經驗,況且漢斯利克的形式主義,也遭遇各樣的難題與批判。由此反觀,在教會音樂的爭辯中,沒有一方是贏家,雙方都各有堅強的支持立論,無論任何一方的敬拜主領,都力圖將自身所主張的音樂形式發展到極致,這也讓不適應該音樂形式的會眾坐立難安、無法敬拜,所造成的是將敬拜者帶離敬拜的主體,敬拜帶領者與會眾都是輸家。相信這絕非這些音樂敬拜領袖的原意,但過份的意識堅持,反而成為會眾們敬拜的阻攔。故此提醒我們,對教會音樂的選擇,不能只是自我的喜好,必須考慮會眾的音樂經驗與程度,慎選敬拜的音樂詩歌,才能將會眾帶到神的面前。也應該小心必免無意的自我設限,甚至自以為義,因而落入狹隘的自我主義當中。
[1] 參閱:赫士德,《當代聖樂與崇拜》,謝林芳蘭譯(台北:校園書房出版社,2002),chapter 2-3。赫士德在不同議題的文獻回顧中,呈現截然不同的基督教音樂美學觀。例如:在46頁提到:「上述這幾種人,實在是聖化了自己喜歡的音樂或美學觀念」;在57頁則又提到:「有些教會和聖樂界的領袖則感嘆,天主教的傳統變了質,真正的彌撒已經蕩然無存了」。諸如此類的音樂美感評論衝突散見於2-3章。
[2] 1735年鮑姆加滕首次提出美學的構想。1750年正式以”Aesthetics”命名「美學」,並發表《美學》一書,宣告這門學科的誕生。參閱:朱立元主編,《西方美學名著提要》,(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105。
[3] 范錡,《哲學大全》,(台灣:台灣商務印書館,1956),261-62。
[4] 于潤洋,《音樂美學史學論稿》,(北京:人民音樂出版社,1986),10。
[5] 同上,11。
[6] 嵇康(A.D. 223一263),魏晉人士,竹林七賢之一,是當代著名的思想家,也是一位音樂家。《世說新語》中卷上〈雅量〉:「嵇中散臨刑東市,神氣不變。 索琴彈之,奏廣陵散。 曲終曰:『袁孝尼嘗請學此散,吾靳固不與,廣陵散於今絕矣!』」。《聲無哀樂論》是稽康二十三歲左右的著作,藉由「東野主人」與「秦客」的對話,批判儒家「聲有哀樂」與音樂可以「移風易俗」的傳統思想,也由此表達對司馬政權虛偽禮教的抗議。
[7] Eduard Hanslick《論音樂美----音樂美學的修改芻議》,陳慧珊譯(台北:世界文物出版社,1997),141-3。
[8] 其實漢斯利克並未在《論音樂美》一書中提到形式主義這個概念,這個概念是後人對漢斯利克的歸類。參閱:黃于真,《從詮釋學角度論漢斯利克《論音樂美》中的情感與形式》,(台北:台灣大學碩士論文,1999),12。
[9] Eduard Hanslick《論音樂美----音樂美學的修改芻議》,64。
[10] 同上:23-4。
[11] 像嘉柏霖(Frank E.Gaebelein)、薛華(Francis A. Schaeffer)都認為基督教藝術要能表達屬神的價值觀,嘉柏霖進一步認為要排除低級的藝術在教會中。
[12] 赫士德,《當代聖樂與崇拜》,39-63。
[13] 許多基督教音樂都向民間音樂借用曲調。Carl von Winterfeld,(1784-1852,德國音樂歷史家、作家)就曾指出,韓德爾《彌賽亞》中的一些著名曲調,是從韓德爾創作於1711-12年,獻給卡洛蘭公主的情歌二重唱中節錄出來。例如韓德爾在未做調性及旋律更改的情形之下,將此段音樂譜寫成 ”For unto us a child is born”。參閱:Eduard Hanslick《論音樂美----音樂美學的修改芻議》,50。
[14] 所以有人認為:沒有基督教音樂,只有基督教歌詞。
[15] 請參閱:李建安,〈從「敬拜讚美」看後現代主義對教會的影響〉,《大使命雙月刊》,(第53期,2004/12),10;謝林方蘭,〈聖樂飄飄處處聞──論會眾的唱詩〉,《大使命雙月刊》,(第53期,2004/12),16。
[16] 其實不但中國人聽不懂這些西方古典聖樂的歌詞內容,西方的聽眾也未必盡都瞭解以義大利文、拉丁文、法文、德文等,各國語言所寫成的基督教古典音樂,在這樣的情境中,「歌詞」只是一種音色罷了。
[17] 簡單說,就是讓音樂自己說話。
[18] 赫士德,《當代聖樂與崇拜》,72。張真光也認為管風琴是最適合敬拜上帝的樂器。參閱:張真光,〈購琴記──最適合敬拜上帝的樂器〉,《台灣浸信會神學院院訊》,(第157期,2006/3),9。
[19] 這與音樂的浪漫主義說相違,形式論者不認為音樂有形而上的意向存在,但這不在本題的討論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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