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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光啟牧師/本院專任老師
他、她、牠、它,或是祂,這幾個我們經常使用的字眼,都是所謂單數的「第三人稱代名詞」(third person pronouns),它們都是用來代表某些在日常對話、或是在書寫中,我們已知的對象。為了不產生累贅,我們會大量使用第三人稱代名詞。正因為這緣故,通常我們不會將注意力擺在這些字眼上。
古典希伯來文的第三人稱代名詞
舊約聖經所使用的古典希伯來文,也有兩個「第三人稱單數代名詞」,分別是代表陽性(英文he)的hû’(aWh),以及代表陰性(英文she)的hî’(ayhi)。通常我們所熟悉的中文或是英文,會在動詞之前加上人稱代名詞(主詞),來表達該動作是由誰來執行的。但在希伯來文句子中,經常不會出現人稱代名詞,因為對希伯來文動詞而言,即使是相同的動詞字根,主詞不同,就有不同的動詞形式。譬如說,動詞字根’mr(rma)的第一人稱單數完成式(我說;I said)是’āmartî(yTir>m;a'),第二人稱陽性單數完成式(你說;you said)是’āmartā(T'.r>m;a'),而第三人稱陽性單數完成式(他說;he said),則是’āmar(rm;a')。以上這些動詞不單包含某個動作(說;said),它們也將採取行動的主詞(我、你、和他;I, you, and he)指出來了。因此,在一般的狀況下,這個主詞是不必再另外用一個獨立的代名詞標示出來。若是將這種人稱代名詞單獨提出,往往具有某種強調、或者是對比的意味。[1]當我們對於古典希伯來文的人稱代名詞有些初步的概念,我們就要將焦點擺在舊約的申命記這卷書。
申命記中的第三人稱陽性代名詞
在整卷申命記的三十四章中,至少出現了八十次「第三人稱陽性單數代名詞」(英文he)hû’(aWh)。[2]在這八十次的hû’中,有五十四次是指某些人或物;然而,還有二十六次的人稱代名詞hû’,是直接或間接與耶和華神有關的。就文法的結構而言,在這二十六個例子中,有八節經文裏的hû’是與動詞相連接的,其餘的hû’則是出現在所謂的「無動詞子句」(verbless clauses)。[3]頗耐人尋味的是,這些經文的上下文也反映出若干申命記所強調的神學思想。
與動詞相連接的第三人稱陽性代名詞
在與動詞相連的八節(十二次的hû’)申命記經文中,除了三處經文(9:3; 29:12; 31:3),大多數的人稱代名詞hû’都不是位於「主要子句」(main clauses),用來連接某些主要動作;[4]它們反倒是被擺在「從屬子句」(subordinate clauses)裏,來補充說明主要子句的主詞。在這樣的「從屬子句」裏,hû’(包括申命記9:3與31:3中出現的第一個hû’)都是與所謂的「分詞」(participle)相連的。希伯來文的分詞通常被視為一種「動詞形容詞」(verbal adjective):有時它可以反映出某種連續的動作(如創28:12的「神的使者 . . . 上去下來」〔ascending and descending〕);但有時它比較像是形容詞,用來形容與它連接的名詞(如申4:24的「烈火」〔consuming fire〕)。[5]雖然就文法的意義而言,這些hû’並非「主角」;但是就神學的意義而言,它們卻是不容輕視的,因為摩西透過它們提醒當代的以色列人(以及今天的我們),耶和華是怎樣的一位神:
首先,摩西提醒以色列人:耶和華他們的神,是那位引導他們出埃及、並率領他們進入迦南的神。申命記1:30a與3:22用兩個以who開頭的句子(即所謂的「從屬子句」)分別提到:耶和華你們的神——那位行在你們前面的——將要為你們爭戰(“Yahweh your God, who is walking before you, will fight for you”);不要怕他們!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正是那位要為你們爭戰的(“Don’t fear them! For Yahweh your God is the one who will fight for you”)。「正是這位耶和華」——是祂過去一路行在祂百姓前、保護他們;[6]也正是這位神——是祂在過去為百姓爭戰(1:30b)、並且要在不久的將來繼續為他們爭戰。申命記9:3與31:3更進一步藉著一系列的hû’指出,耶和華是那位「烈火」——正是祂[7]在祂百姓面(之)前[8]過(約但河)去;是祂滅絕那些強悍的迦南民族、並將他們制伏、叫以色列人可以承受應許之地。[9]這位神不單是在他們面前行(walks before them),祂也與他們同行(walks with them)——與他們同在,不會忘記他們、也不會丟棄他們。因此摩西一再地提醒以色列人、以及他的繼承人約書亞:不要懼怕,也不要驚惶(申31:6, 8)!
除了為祂的百姓爭戰,耶和華也是那位賜福與他們的神。摩西在申命記8:18a叮嚀:「你當記念耶和華你的神,因為祂就是賜你能力得著財富的那位」(“You shall remember Yahweh your God, for He is the one who is giving you strength to get wealth”)。[10]正因為耶和華——就是那位親自買贖以色列、創造她、又建立她的父,當神的百姓轉離背道祂時,摩西質問他們:「愚昧無知的民哪,你們這樣報答耶和華嗎」(申32:6)?
在無動詞子句中的第三人稱陽性代名詞
前面的若干經文提到了神的某些行動,而在「無動詞子句」(verbless clauses)中的人稱代名詞hû’,則是強調神的某些屬性:
首先,申命記至少有四次[11]提到耶和華就是那位獨特的神(Yahweh, He is the God; ~yhiOla/h' aWh hwhy)。若在一般的寫作中,我們寫「耶和華祂是神」,這個句子中的人稱代名詞「祂」會顯得累贅,因為我們沒有必要在主詞「耶和華」後面再加上這字眼。這種看似累贅的人稱代名詞在希伯來文法被稱為「獨立主格」(nominative absolute),或是拉丁文的casus pendens,意為「懸而未決的案件」。它之所以懸而未決,是因為它實際上並不屬於目前所在的句子,而是屬於與它相連接的另一個句子(也就是其「上下文」),這樣不尋常的表達方式也具有聚焦的作用。[12]申命記32:39a合和本翻譯作:「你們如今要知道:我,惟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無別神。」按希伯來經文可以直譯為:“Now see! For I, I am He (hû’)! And there is no god besides me!” 在這裏一方面,神重複地強調「就是我」(I, I);另一方面,神說「我就是那位」(I am He)——那位真實存在、掌管一切的神。藉由這樣的表達,摩西向以色列人宣告:在天上地下,除了耶和華,沒有其他的神(申4:35, 39; 32:39)[13]——祂曾經以大能的作為,將祂的百姓救贖出來,並且祂曾經在山上、在火中啟示他們話語——這些事,是任何其他的民族所未曾經歷過的(參申4:32-34, 35-38)。此外,祂也是那位掌管生命氣息的主;但很遺憾地!以色列人在進入迦南之後,卻忘記他們的神,去敬拜那些「不是神的」(non-God)、又無能為力的偶像(參申32:15-18, 21, 37-38)。
這位獨一的神[14]不單是全地的主,祂也是信實的、是向祂百姓守約施慈愛的神(申7:9)。神與以色列這種立約的關係,[15]就如同婚姻裏夫妻雙方的關係一般,是必須全然委身、是不容許第三者(即任何其他的「神」)、且是具有強烈排他性的。因此申命記4:24說耶和華是「忌邪的神」(a jealous God),而以色列人則當專一地事奉、倚靠祂,以祂為他們的榮耀(申10:21)。[16]此外,耶和華也是至高的一位,並且祂是全然正直公義,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的神(申10:17; 32:4)。[17]因此,摩西提醒以色列的審判官,當他們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不可懼怕人,因為耶和華才是那位最終的審判者(申1:17)。[18]
結論:以色列阿!耶和華——祂是你的神
透過以上簡短的討論,我們可以發現到,儘管我們平常並不太注意這些人稱代名詞,可是當聖經的作者將它們放在一些特別的位置上時,它們能突顯出一些重要的信息。就如申命記所記載的,一方面我們可以看見神的行動:祂賜下救恩,為祂的百姓爭戰得勝,又繼續地賜福予他們。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認識神的屬性:祂是獨一至高的那位,是信實守約的神,也是全然公義的主。從申命記的信息中,摩西讓我們看到:神並不是一個抽象的、形而上的概念;相反地,耶和華神不單是超越歷史,祂也是在歷史中、在祂子民中施行大能的神。
[1]A. E. Cowley, ed., Gesenius’ Hebrew Grammar, 2nd English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10), §32.b. Ronald J. Williams, Hebrew Syntax: An Outline, 2nd ed.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1976), 22. Bill T. Arnold and John H. Choi, A Guide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67-68. 這種強調的用法,有點類似耶穌在約翰福音所宣告的幾個egō eimi(Vegw, eivmi)「我是」(約4:26; 6:35, 41, 48, 51; 8:12; 10:17, 9, 11, 14; 11:25; 14:6; 15:1, 5; 另參約6:20; 8:18, 24, 28, 58; 13:19; 18:5-8)。這樣的宣告,將耶穌自己與出埃及記3:14中神的自我啟示—「我是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以及許多舊約信息中神的自我宣告(如:申32:39; 賽41:4; 43:10, 13, 25; 46:4; 48:12)聯結起來,指出耶穌的神性。D. A. Cars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1), 343-44. 有關耶穌在約翰福音裏不同類型的egō eimi宣告,參Raymond E. Brow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I-XII), Anchor Bible, vol. 29 (New York: Doubleday, 1966), 533-38. [2]有關申命記所出現不同形態的第三人稱陽性單數代名詞hû’,參Abraham Even-Shoshan, ed., A New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 (Jerusalem: Kiryat Sefer Publishing House, 1986), 281-83. 除了作為人稱代名詞,hû’加上冠詞(aWhh;; hahû’)可作為所謂的「指示形容詞」(demonstrative adjective),即英文的that或是中文的「那」(參申1:19, 44; 3:13; 13:4, 6; 17:10, 12; 18:20; 21:23; 24:7; 27:11; 29:19; 31:17, 18, 22),但這種用法並不在本文的研究範圍內。
[3]Hû’出現在具有動詞的子句,包括了申1:30; 3:22; 8:18; 9:3(x3); 29:12; 31:3(x2), 6, 8(x2);出現在「無動詞子句」的例子,則包括了申1:17; 4:24, 35, 39; 7:9; 10:17, 21(x2); 32:4, 6(x2), 39等經文。由於在部份經文中,出現了一次以上的人稱代名詞hû’,以上經文後括號內數字,代表該希伯來單字實際出現在該節的次數。此外,申10:9與18:2也有兩個以人稱代名詞hû’代表神,出現在「無動詞子句」的例子。那兩節主要是強調:相較於其他的支派有土地,利未人並沒有產業,因為「耶和華神是他們的產業」。
[4]在聖經希伯來文的造句結構中,除了可以獨立成句的「主要子句」(main clauses)外,還有用來提供更明確說明的「從屬子句」(subordinate clauses),以及與主要子句結構類似、但與其相連接的「對等子句」(coordinate clauses)。 Todd J. Murphy, “Clause,” in Pocket Dictionary for the Study of Biblical Hebrew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3).
[5]Choon-Leong Seow, A Grammar for Biblical Hebrew, rev. ed.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5), 81-83.
[6]Jeffrey H. Tigay, Deuteronomy, JPS Torah Commentary (Philadelphia: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 1996), 17.
[7]Moshe Weinfeld針對9:3a的hû’採取了一個特別的翻譯:“Know then this day that none other than YHWH your God is crossing at your head, a devouring fire.” Moshe Weinfeld, Deuteronomy 1-11, Anchor Bible, vol. 5 (New York: Doubleday, 1991), 398.
[8]在這兩節經文中,都有ləpānêkā(^ynEp'l.)——介系詞lamed加上第二人稱複數字尾:一方面,這個字可以譯作「在你們面前」,也就是說是以色列人可以親眼見證的;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翻為「在你們之前」,亦即神要親自作他們的開路先鋒。
[9]相對於強調耶和華神一聯串的行動,申命記9:3b也提到以色列就當趕出那些迦南人、使他們速速滅亡。而這些行動都是「照耶和華所說的」(亦參申31:3b)——再一次地,這裏還是強調以色列所作的,不過是配合神的工作。若是由馬索拉經文(Masoretic Text)中「分離性重音」(disjunctive accents)的角度來看,在這後半節的內容也是為前面的經文作補充。James D. Price, The Syntax of Masoretic Accents in the Hebrew Bible, Studies in Bible and Early Christianity 27 (Lewiston, NY: Edwin Mellen Press, 1975), 139-40. Russell T. Fuller and Kyoungwon Choi, Invitation to Biblical Hebrew: A Beginning Grammar (Grand Rapids: Kregel, 2006), 27, n. 8.
[10]很遺憾地!相對於記念耶和華的作為,這段經文的上下文告訴我們,進入迦南之後的以色列人會忘記神(申8:11, 14, 19),並以他們所得到的物質自誇(申8:12-14, 17)。
[11]申4:35, 39; 7:9; 10:17。
[12]Aronld and Choi, A Guide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7. Williams, Hebrew Syntax, 10. Paul Joüon, A Grammar of Biblical Hebrew, trans. and rev. T. Muraoka (Rome: Editrice Pontificio Insituto Biblico, 2003), §§146.e, 156. Bruce K. Waltke and M. O’Connor,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Winona Lake, IN: Eisenbrauns, 1990), §16.3.3.
[13]Tigay, Deuteronomy, 313. Eugene H. Merrill, Deuteronomy,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1994), 424.
[14]對基督徒而言,一神的觀念(monotheism)也許是理所當然的;但對三千多年前的古代近東社會而言,這樣的宣告是很激進的,因為當時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天上地下有各種不同的神明。有關古代近東的多神宗教信仰,參莊新泉,《美索不達米亞與聖經》(台北:聖經資源中心,2001),239-51。John H. Walton, Ancient Near Eastern Thought and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6), 87-112.
[15]儘管神在過去與以色列人的祖先、或者是出埃及不久站在西乃山下的以色列人立約(創15:1-21; 28:13-15; 出19:1-6);在申命記中,神也要繼續地與他們的子子孫孫維持這種立約的關係(申29:12)。
[16]Tigay, Deuteronomy, 65-66. Peter C. Craigie, Deuteronomy,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6), 138. Christopher Wright, Deuteronomy, New International Biblical Commentary (Peabody, MA: Hendrickson, 1996), 53.
[17]申命記10:17a對耶和華有一個特別的描述:「祂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乍看之下,這樣的說法似乎與前面所提到的、強調獨一神的觀念相牴觸。但事實上,這是希伯來文對所謂「最高級」(superlative)的一種表達方式。因此,如同Ronald Williams所建議的,這裏可以被譯為「至高的神」(the supreme God)——不管是任何其他的靈體、或是超自然的存在,都伏在耶和華神的權柄之下。Williams, Hebrew Syntax, 11. Wright, Deuteronomy, 147-48. J. G. McConville, Deuteronomy, Apollos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2), 200.
[18]申命記1:17中這個具有人稱代名詞hû’的「無動詞子句」,可以翻譯如下:“For the judgment, it belongs to God!”
劉光啟牧師/本院專任老師
他、她、牠、它,或是祂,這幾個我們經常使用的字眼,都是所謂單數的「第三人稱代名詞」(third person pronouns),它們都是用來代表某些在日常對話、或是在書寫中,我們已知的對象。為了不產生累贅,我們會大量使用第三人稱代名詞。正因為這緣故,通常我們不會將注意力擺在這些字眼上。
古典希伯來文的第三人稱代名詞
舊約聖經所使用的古典希伯來文,也有兩個「第三人稱單數代名詞」,分別是代表陽性(英文he)的hû’(aWh),以及代表陰性(英文she)的hî’(ayhi)。通常我們所熟悉的中文或是英文,會在動詞之前加上人稱代名詞(主詞),來表達該動作是由誰來執行的。但在希伯來文句子中,經常不會出現人稱代名詞,因為對希伯來文動詞而言,即使是相同的動詞字根,主詞不同,就有不同的動詞形式。譬如說,動詞字根’mr(rma)的第一人稱單數完成式(我說;I said)是’āmartî(yTir>m;a'),第二人稱陽性單數完成式(你說;you said)是’āmartā(T'.r>m;a'),而第三人稱陽性單數完成式(他說;he said),則是’āmar(rm;a')。以上這些動詞不單包含某個動作(說;said),它們也將採取行動的主詞(我、你、和他;I, you, and he)指出來了。因此,在一般的狀況下,這個主詞是不必再另外用一個獨立的代名詞標示出來。若是將這種人稱代名詞單獨提出,往往具有某種強調、或者是對比的意味。[1]當我們對於古典希伯來文的人稱代名詞有些初步的概念,我們就要將焦點擺在舊約的申命記這卷書。
申命記中的第三人稱陽性代名詞
在整卷申命記的三十四章中,至少出現了八十次「第三人稱陽性單數代名詞」(英文he)hû’(aWh)。[2]在這八十次的hû’中,有五十四次是指某些人或物;然而,還有二十六次的人稱代名詞hû’,是直接或間接與耶和華神有關的。就文法的結構而言,在這二十六個例子中,有八節經文裏的hû’是與動詞相連接的,其餘的hû’則是出現在所謂的「無動詞子句」(verbless clauses)。[3]頗耐人尋味的是,這些經文的上下文也反映出若干申命記所強調的神學思想。
與動詞相連接的第三人稱陽性代名詞
在與動詞相連的八節(十二次的hû’)申命記經文中,除了三處經文(9:3; 29:12; 31:3),大多數的人稱代名詞hû’都不是位於「主要子句」(main clauses),用來連接某些主要動作;[4]它們反倒是被擺在「從屬子句」(subordinate clauses)裏,來補充說明主要子句的主詞。在這樣的「從屬子句」裏,hû’(包括申命記9:3與31:3中出現的第一個hû’)都是與所謂的「分詞」(participle)相連的。希伯來文的分詞通常被視為一種「動詞形容詞」(verbal adjective):有時它可以反映出某種連續的動作(如創28:12的「神的使者 . . . 上去下來」〔ascending and descending〕);但有時它比較像是形容詞,用來形容與它連接的名詞(如申4:24的「烈火」〔consuming fire〕)。[5]雖然就文法的意義而言,這些hû’並非「主角」;但是就神學的意義而言,它們卻是不容輕視的,因為摩西透過它們提醒當代的以色列人(以及今天的我們),耶和華是怎樣的一位神:
首先,摩西提醒以色列人:耶和華他們的神,是那位引導他們出埃及、並率領他們進入迦南的神。申命記1:30a與3:22用兩個以who開頭的句子(即所謂的「從屬子句」)分別提到:耶和華你們的神——那位行在你們前面的——將要為你們爭戰(“Yahweh your God, who is walking before you, will fight for you”);不要怕他們!因為耶和華你們的神——正是那位要為你們爭戰的(“Don’t fear them! For Yahweh your God is the one who will fight for you”)。「正是這位耶和華」——是祂過去一路行在祂百姓前、保護他們;[6]也正是這位神——是祂在過去為百姓爭戰(1:30b)、並且要在不久的將來繼續為他們爭戰。申命記9:3與31:3更進一步藉著一系列的hû’指出,耶和華是那位「烈火」——正是祂[7]在祂百姓面(之)前[8]過(約但河)去;是祂滅絕那些強悍的迦南民族、並將他們制伏、叫以色列人可以承受應許之地。[9]這位神不單是在他們面前行(walks before them),祂也與他們同行(walks with them)——與他們同在,不會忘記他們、也不會丟棄他們。因此摩西一再地提醒以色列人、以及他的繼承人約書亞:不要懼怕,也不要驚惶(申31:6, 8)!
除了為祂的百姓爭戰,耶和華也是那位賜福與他們的神。摩西在申命記8:18a叮嚀:「你當記念耶和華你的神,因為祂就是賜你能力得著財富的那位」(“You shall remember Yahweh your God, for He is the one who is giving you strength to get wealth”)。[10]正因為耶和華——就是那位親自買贖以色列、創造她、又建立她的父,當神的百姓轉離背道祂時,摩西質問他們:「愚昧無知的民哪,你們這樣報答耶和華嗎」(申32:6)?
在無動詞子句中的第三人稱陽性代名詞
前面的若干經文提到了神的某些行動,而在「無動詞子句」(verbless clauses)中的人稱代名詞hû’,則是強調神的某些屬性:
首先,申命記至少有四次[11]提到耶和華就是那位獨特的神(Yahweh, He is the God; ~yhiOla/h' aWh hwhy)。若在一般的寫作中,我們寫「耶和華祂是神」,這個句子中的人稱代名詞「祂」會顯得累贅,因為我們沒有必要在主詞「耶和華」後面再加上這字眼。這種看似累贅的人稱代名詞在希伯來文法被稱為「獨立主格」(nominative absolute),或是拉丁文的casus pendens,意為「懸而未決的案件」。它之所以懸而未決,是因為它實際上並不屬於目前所在的句子,而是屬於與它相連接的另一個句子(也就是其「上下文」),這樣不尋常的表達方式也具有聚焦的作用。[12]申命記32:39a合和本翻譯作:「你們如今要知道:我,惟有我是神;在我以外並無別神。」按希伯來經文可以直譯為:“Now see! For I, I am He (hû’)! And there is no god besides me!” 在這裏一方面,神重複地強調「就是我」(I, I);另一方面,神說「我就是那位」(I am He)——那位真實存在、掌管一切的神。藉由這樣的表達,摩西向以色列人宣告:在天上地下,除了耶和華,沒有其他的神(申4:35, 39; 32:39)[13]——祂曾經以大能的作為,將祂的百姓救贖出來,並且祂曾經在山上、在火中啟示他們話語——這些事,是任何其他的民族所未曾經歷過的(參申4:32-34, 35-38)。此外,祂也是那位掌管生命氣息的主;但很遺憾地!以色列人在進入迦南之後,卻忘記他們的神,去敬拜那些「不是神的」(non-God)、又無能為力的偶像(參申32:15-18, 21, 37-38)。
這位獨一的神[14]不單是全地的主,祂也是信實的、是向祂百姓守約施慈愛的神(申7:9)。神與以色列這種立約的關係,[15]就如同婚姻裏夫妻雙方的關係一般,是必須全然委身、是不容許第三者(即任何其他的「神」)、且是具有強烈排他性的。因此申命記4:24說耶和華是「忌邪的神」(a jealous God),而以色列人則當專一地事奉、倚靠祂,以祂為他們的榮耀(申10:21)。[16]此外,耶和華也是至高的一位,並且祂是全然正直公義,不以貌取人、也不受賄賂的神(申10:17; 32:4)。[17]因此,摩西提醒以色列的審判官,當他們審判的時候,不可看人的外貌、不可懼怕人,因為耶和華才是那位最終的審判者(申1:17)。[18]
結論:以色列阿!耶和華——祂是你的神
透過以上簡短的討論,我們可以發現到,儘管我們平常並不太注意這些人稱代名詞,可是當聖經的作者將它們放在一些特別的位置上時,它們能突顯出一些重要的信息。就如申命記所記載的,一方面我們可以看見神的行動:祂賜下救恩,為祂的百姓爭戰得勝,又繼續地賜福予他們。另一方面我們也可以認識神的屬性:祂是獨一至高的那位,是信實守約的神,也是全然公義的主。從申命記的信息中,摩西讓我們看到:神並不是一個抽象的、形而上的概念;相反地,耶和華神不單是超越歷史,祂也是在歷史中、在祂子民中施行大能的神。
[1]A. E. Cowley, ed., Gesenius’ Hebrew Grammar, 2nd English e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10), §32.b. Ronald J. Williams, Hebrew Syntax: An Outline, 2nd ed. (Toronto: University of Toronto, 1976), 22. Bill T. Arnold and John H. Choi, A Guide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3), 167-68. 這種強調的用法,有點類似耶穌在約翰福音所宣告的幾個egō eimi(Vegw, eivmi)「我是」(約4:26; 6:35, 41, 48, 51; 8:12; 10:17, 9, 11, 14; 11:25; 14:6; 15:1, 5; 另參約6:20; 8:18, 24, 28, 58; 13:19; 18:5-8)。這樣的宣告,將耶穌自己與出埃及記3:14中神的自我啟示—「我是自有永有的」(I am who I am),以及許多舊約信息中神的自我宣告(如:申32:39; 賽41:4; 43:10, 13, 25; 46:4; 48:12)聯結起來,指出耶穌的神性。D. A. Carso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91), 343-44. 有關耶穌在約翰福音裏不同類型的egō eimi宣告,參Raymond E. Brown, The Gospel According to John (I-XII), Anchor Bible, vol. 29 (New York: Doubleday, 1966), 533-38. [2]有關申命記所出現不同形態的第三人稱陽性單數代名詞hû’,參Abraham Even-Shoshan, ed., A New Concordance of the Bible (Jerusalem: Kiryat Sefer Publishing House, 1986), 281-83. 除了作為人稱代名詞,hû’加上冠詞(aWhh;; hahû’)可作為所謂的「指示形容詞」(demonstrative adjective),即英文的that或是中文的「那」(參申1:19, 44; 3:13; 13:4, 6; 17:10, 12; 18:20; 21:23; 24:7; 27:11; 29:19; 31:17, 18, 22),但這種用法並不在本文的研究範圍內。
[3]Hû’出現在具有動詞的子句,包括了申1:30; 3:22; 8:18; 9:3(x3); 29:12; 31:3(x2), 6, 8(x2);出現在「無動詞子句」的例子,則包括了申1:17; 4:24, 35, 39; 7:9; 10:17, 21(x2); 32:4, 6(x2), 39等經文。由於在部份經文中,出現了一次以上的人稱代名詞hû’,以上經文後括號內數字,代表該希伯來單字實際出現在該節的次數。此外,申10:9與18:2也有兩個以人稱代名詞hû’代表神,出現在「無動詞子句」的例子。那兩節主要是強調:相較於其他的支派有土地,利未人並沒有產業,因為「耶和華神是他們的產業」。
[4]在聖經希伯來文的造句結構中,除了可以獨立成句的「主要子句」(main clauses)外,還有用來提供更明確說明的「從屬子句」(subordinate clauses),以及與主要子句結構類似、但與其相連接的「對等子句」(coordinate clauses)。 Todd J. Murphy, “Clause,” in Pocket Dictionary for the Study of Biblical Hebrew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3).
[5]Choon-Leong Seow, A Grammar for Biblical Hebrew, rev. ed.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5), 81-83.
[6]Jeffrey H. Tigay, Deuteronomy, JPS Torah Commentary (Philadelphia: Jewish Publication Society, 1996), 17.
[7]Moshe Weinfeld針對9:3a的hû’採取了一個特別的翻譯:“Know then this day that none other than YHWH your God is crossing at your head, a devouring fire.” Moshe Weinfeld, Deuteronomy 1-11, Anchor Bible, vol. 5 (New York: Doubleday, 1991), 398.
[8]在這兩節經文中,都有ləpānêkā(^ynEp'l.)——介系詞lamed加上第二人稱複數字尾:一方面,這個字可以譯作「在你們面前」,也就是說是以色列人可以親眼見證的;另一方面,它也可以翻為「在你們之前」,亦即神要親自作他們的開路先鋒。
[9]相對於強調耶和華神一聯串的行動,申命記9:3b也提到以色列就當趕出那些迦南人、使他們速速滅亡。而這些行動都是「照耶和華所說的」(亦參申31:3b)——再一次地,這裏還是強調以色列所作的,不過是配合神的工作。若是由馬索拉經文(Masoretic Text)中「分離性重音」(disjunctive accents)的角度來看,在這後半節的內容也是為前面的經文作補充。James D. Price, The Syntax of Masoretic Accents in the Hebrew Bible, Studies in Bible and Early Christianity 27 (Lewiston, NY: Edwin Mellen Press, 1975), 139-40. Russell T. Fuller and Kyoungwon Choi, Invitation to Biblical Hebrew: A Beginning Grammar (Grand Rapids: Kregel, 2006), 27, n. 8.
[10]很遺憾地!相對於記念耶和華的作為,這段經文的上下文告訴我們,進入迦南之後的以色列人會忘記神(申8:11, 14, 19),並以他們所得到的物質自誇(申8:12-14, 17)。
[11]申4:35, 39; 7:9; 10:17。
[12]Aronld and Choi, A Guide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7. Williams, Hebrew Syntax, 10. Paul Joüon, A Grammar of Biblical Hebrew, trans. and rev. T. Muraoka (Rome: Editrice Pontificio Insituto Biblico, 2003), §§146.e, 156. Bruce K. Waltke and M. O’Connor, An Introduction to Biblical Hebrew Syntax (Winona Lake, IN: Eisenbrauns, 1990), §16.3.3.
[13]Tigay, Deuteronomy, 313. Eugene H. Merrill, Deuteronomy, New American Commentary (Nashville: Broadman & Holman, 1994), 424.
[14]對基督徒而言,一神的觀念(monotheism)也許是理所當然的;但對三千多年前的古代近東社會而言,這樣的宣告是很激進的,因為當時絕大多數的人都認為天上地下有各種不同的神明。有關古代近東的多神宗教信仰,參莊新泉,《美索不達米亞與聖經》(台北:聖經資源中心,2001),239-51。John H. Walton, Ancient Near Eastern Thought and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Baker Academic, 2006), 87-112.
[15]儘管神在過去與以色列人的祖先、或者是出埃及不久站在西乃山下的以色列人立約(創15:1-21; 28:13-15; 出19:1-6);在申命記中,神也要繼續地與他們的子子孫孫維持這種立約的關係(申29:12)。
[16]Tigay, Deuteronomy, 65-66. Peter C. Craigie, Deuteronomy, New International Commentary on the Old Testament (Grand Rapids: Eerdmans, 1976), 138. Christopher Wright, Deuteronomy, New International Biblical Commentary (Peabody, MA: Hendrickson, 1996), 53.
[17]申命記10:17a對耶和華有一個特別的描述:「祂是萬神之神,萬主之主」。乍看之下,這樣的說法似乎與前面所提到的、強調獨一神的觀念相牴觸。但事實上,這是希伯來文對所謂「最高級」(superlative)的一種表達方式。因此,如同Ronald Williams所建議的,這裏可以被譯為「至高的神」(the supreme God)——不管是任何其他的靈體、或是超自然的存在,都伏在耶和華神的權柄之下。Williams, Hebrew Syntax, 11. Wright, Deuteronomy, 147-48. J. G. McConville, Deuteronomy, Apollos Old Testament Commentary (Downers Grove, IL: InterVarsity Press, 2002), 200.
[18]申命記1:17中這個具有人稱代名詞hû’的「無動詞子句」,可以翻譯如下:“For the judgment, it belongs to Go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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