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日, 6月 30, 2002

利瑪竇之後─「禮儀之爭」的歷史再思

吳昶興老師/本院專任老師

基督教福音的傳播往往伴隨著文化衝撞的問題,在中國最早引爆這個爭論是在中國傳教的耶穌會以及他們的傳教策略。十六世紀,羅馬教皇保羅三世認為,耶穌會宗旨崇高聖潔,因此在1540年9月27日正式批准耶穌會,准許他們派傳教士到世界各國傳教。耶穌會的傳教成績非常良好,但來到中國,卻引發歷史有名的「禮儀之爭」,這個論戰是從利瑪竇(Matteo Ricci, 1552-1610)死後開始,一直到1742年教皇本篤十四世的決定為止,形成中國與西方教會關係的割裂。這個割裂必須回溯至利瑪竇的傳教策略,才能從這個複雜的歷史脈絡中,得知這個爭論背後對於禮儀不同的觀點,及跟隨其觀點所採取的手段所造成的影響。

利瑪竇在中國傳教採取的文化適應策略,其核心思想為天主教尋求與中國文化的契合點,後來這項策略由艾儒略、龐迪我、王豐肅(後改名高一志)等耶穌會士繼續支持,其做法為:

一、對於天主教的天主以中國典籍中的「上帝」、「天」相附合,特別是在《天主實義》中有許多的例子,他從《中庸》引孔子曰:「郊社之禮,以事上帝也」;從《周頌》引「執竟武王,無竟維烈,不顯成康,上帝是皇。……于皇來牟,將受厥明,明昭上帝」;從《商頌》引「聖敬日躋,昭假遲遲,上帝是衹。」[1]不過利瑪竇反對朱熹認為天與地是世界的兩個主宰說,他也將中國書籍中無創造天地人類、天堂、地獄等說,歸於歷史久遠,及始皇焚書之故已經失傳。

二、中國知識份子敬孔只是為了向孔子表示感謝:「是為了感謝他在書中傳下來的崇高學說,使這些人能得到功名和官職。他們並不念什麼祈禱文,」也不向孔子求什麼,就像祭祖一樣。」[2]因此,祭孔不是什麼迷信活動,若禁止參拜孔子,等於切斷中國知識份子與孔子之間的感情聯繫。

三、祭祖不是宗教儀式:「從皇帝到平民,儒家最隆重的事,是在每年的某些季節,給逝去的祖先獻供……他們認為這是盡孝道。所謂事死如事生,事亡如事存,孝之致也。他們並非認為死人會來吃上述東西,他們說是因為不知道有什麼別的方法,來表達對祖先的愛情及感恩之情。有些人曾對我們說,訂立這些禮法只要是為著活人,而非為死人。即是說,那是為了教導子孫和無知的人,孝敬仍然在世的父母。看到有地位的人,事奉過世的人仍像在世的,自然是一種教訓,無論如何,他們並不想逝去的人是神,不向他們祈求什麼,祝望什麼,與偶像崇拜無關,或許也能說那不是迷信。」[3]

利瑪竇的傳教策略採取適應中國國情,分別將「敬孔」和「祭祖」解釋為「敬其為人師範」和「盡孝恩之誠」的非宗教禮儀。這樣使得那些具有一定政治、社會地位的天主教徒,在需要參加敬孔和祭祖儀式時,不會產生宗教上的阻撓和困難。這些觀點和實踐的方法就是後來康熙皇帝所說的「利瑪竇規矩」。

禮儀之「爭」

利瑪竇死後,引發了禮儀問題之爭,主要有三方面──即名稱、敬孔、祭祖(反對「利瑪竇規矩」有部份反對和全部反對,前者為耶穌會士龍華民、熊三拔等,後者為多明我會、方濟各會、外方傳道會、奧斯定會諸會士為主),但後來也加入了朝廷與羅馬教廷外交的因素,這些爭論分述如下:[4]

一、天主名稱的翻譯之爭:可否用中國典籍中的上帝譯God(天主);用天神譯angel;用靈魂譯soul。在此同時,也質疑中國典籍中關於上帝、皇天、帝、天、天命沒有與創造天地與人類的記載,同時也沒有三位一體的概念,也無天堂地獄之說。

二、祭孔與祭祖之爭:也就是爭論可否允許中國歸信的士大夫參與祭拜孔子的活動,以及能否允許一般歸信的民眾祭拜祖先。

三、從教皇使節多羅出使中國(1705年4月2日抵澳門),禮儀之爭還滲入了外交使節因素。康熙皇帝與教廷特使交涉時,特使認為禮儀問題是教會內部問題,應該讓教廷全權處理。但康熙皇帝認為敬孔、祭祖為中國人國家倫常之大體,應該讓中國皇帝決定,不應由外國來干預。而葡萄牙在當時因不願輕易放棄過去擁有中國教區的保教權(因羅馬教廷改直接任命宗座代牧或主教,中國首任宗座代牧為Bishop Pallu,於1659年任命,1684年駐錫福建),因此康熙與特使之間爭論不休時,未盡全力支持。

各論戰團體的背景與觀點

由於爭端事涉各方不同背景,因此有必要對各方的背景略加認識:

一、耶穌會:1534年由羅耀拉(Ignatius Loyola, 1491-1556)與沙勿略(Francis Xavier)等人所共組,為當時新興的修會,矢志誓忠於教皇,並嚴守會規紀律,會士有學識並有進取精神,擁有傳教的熱忱。但他們喜於採取圓滑的手段和妥協的態度,受到廣大群眾的擁護,他們主張三種理論──權威論:教皇和教會有無上權威,只要有一個權威贊成,任何手段都是正當的;目的論:只要目的良善,任何手段都是可以的;保留論:只要在誓言下,任何事實都不能說出來。

二、方濟會:由法蘭西斯(Francis of Assisi, 1181-1226)所創,很注重敬主熱忱及熱心宣道。

三、多明我(道明)會:由西班牙神父多明尼各(Dominic, 1170-1221)創立,強調神學知識,出了不少著名神學家,如Thomas Aquinas,Albert Magnus等。和方濟會都致力於提高平信徒與神職人員的神學知識,有辨別真道的基本常識。如1632年來到中國的黎玉範(Juan Bautista Morales)便持著奧古斯丁的看法:「任何人,從經文中,或在聖體聖事內實際的領受我,不會把我改變為他,而是我將他變為我。」

四、巴黎外方傳教會(Paris Foreign Mission Society):屬於新創的團體,沒有修會的習氣,但當時法國是路易十四主政時期,或多或少都有趾高氣揚的氣慨,並不喜歡耶穌會士寬大的態度。後來禮儀之爭的關鍵人物顏璫(Charles Maigrot,有多種中文譯名:顏當、嚴當、嚴璫、嚴襠、顏襠)即為此會會士,於1684接替Pallu為中國福建宗教代牧,後來就與康熙爆發嚴重的衝突。

五、羊森主義(Jansenism ):又稱天主教的清教徒派,取源於法國Lowvain大學的一名神學教授羊森(Corneliu Jansen, 1585-1638)。他與友人認為耶穌會道德鬆弛,像非信徒般,於是他們便蓄意改革,強調救恩的重要、神恩不可抗拒、理智不可靠、救恩非行為、天主教會乃道成肉身的另一方式、神的預定在預知以先。由於羊森主義在法國和荷蘭皆有影響力,因此耶穌會傳教的方式受到他們竭力的攻擊。

從以上諸派背景,可以發現後四個團體是主要影響會士們對於敬孔、祭祖、禮儀問題的心理來源;而耶穌會會士的意見則不全然奉行「利瑪竇規矩」,這些爭論同時也夾雜著各派的恩怨在裏頭。另外,中國與羅馬在當時交通不便的情形下,出現非常嚴重的溝通障礙,這也是致使禮儀之爭一發不可收拾之故。

禮儀之爭的歷史脈絡[5]

接下來筆者試圖用年表的方式,來呈現這段禮儀之爭的演變,然後於各段歷史小結其發展脈絡,利於讀者明瞭此爭論經過:

1610.5.11利瑪竇逝世,繼任人龍華民(Nicolo Longobardi)引發禮儀的爭論。

1611龍華民反對利瑪竇所用「天」和「上帝」兩稱呼的運動。

1612龍華民聯合熊三拔(Sabbatino de Ursis)向耶穌會中國日本區區長Valentim Carvalho上書,請禁止用「天」和「上帝」兩個名詞。

1614遠東視察員衛方濟(Francisco Vieira)命龐迪我(diego Pantoja)和高一志(Alfonso Vagnoni)對於「天」「上帝」「靈魂」等名詞發表意見,他們均反對龐、熊看法。熊乃撰長文一篇「論上帝一名」(Tractatus de verbo Xam-ti)作為對辯。日本耶穌會士Juan Rodriguez聲援熊,反對天與上帝之稱。

1617龍寄其所寫Res memorabiles pro dirigenda re Christiana給視察員,熊並在其文後註釋。

1618龍華民此時更主張全面廢除「天、上帝、天主、靈魂」等名詞,一律採用拉丁文譯音。但不獲耶穌會視察員和耶穌會總長接受。

1621耶穌會視察員Jeronimo Ruiz在澳門召開會議,會議結果贊成利瑪竇的一方得勝,但龍華民不服。

1623龍華民寫一覆書Responsio brevis super controversias de Xam-ti,結果遭到時任視察員李瑪諾的申斥。1624龍華民又把利瑪竇的《天主實義》詳加批評。

1625高一志上書繼任視察員駱入祿,反對龍華民的主張。

1627費樂德(Rodrigo de Figueredo)為文攻擊日本耶穌會士的意見,辯護利瑪竇所譯的名稱。但另有耶穌會士史惟貞(Petrus Van Spire)出書攻擊利瑪竇。

1628-29由於爭鬧不休,繼任視察員Andreas Palmleiro於嘉定召集會議,與會的耶穌會士有九至十人,會中討論的問題共三十八項,結果,對於敬孔祭祖則沿用利瑪竇的方案,不以這種敬禮為宗教上的迷信;但對於譯名,則採用龍華民一派人的意見。

1630李瑪諾認為「天」和「上帝」不應禁止,於是上書耶穌會總長。

1631龍華民又為文反對,而費奇規(Graspear Ferreira)起而與之辯駁。

1633多明我會士黎玉範和利安當(Antonio Caballero)到福建傳教,他們的方法是到處持著十字架,宣講耶穌受難救世的大事,指責外教人的愚昧無知,要他們趕快信耶穌。他們批評在福建傳教的耶穌會士艾儒略缺乏傳教熱心,更歧視利瑪竇向士大夫傳教的策略。同年耶穌會士又再集會,決定遵守以往的習慣和名字,李瑪諾也允許可以自由用「天」、「上帝」。

小結一:

爭論的決斷在視察員身上,但由於視察員經常換人,對中國情形不甚瞭解,以致在決斷紛爭的事上,往往因不同的人導致不同的結果,並且這些問題也未通知羅馬教廷,僅由視察員或中國日本教區長裁決。至1633年,耶穌會到此時,意見已漸趨一致,對於名詞之爭的問題已有共識。而下一波的爭論是各修會圍繞在理解「祭」的意義和實踐的規定。

1634利安當由於偶然間問教書先生「祭」的意義,教書先生竟說與彌撒一樣。又一次到一個家庭參觀祭祖,他更信祭祖是迷信,於是和多明我會會士禁止教友祭祖。

1635多明我會於11月22日在福州和耶穌會中國區區長傅汎際開會討論祭祖問題,但不得結果。

1637利安當將他所獲得的證據呈交馬尼拉總長,並轉交羅馬聖座。但耶穌會遠東視察員取得副本,把多明我會士的批評逐一批駁,馬尼拉總長於是再上書聖座,聲明前函是誤聽饞言,並不確實。

1643黎玉範上書傳信部(Propaganda Fide)詢問十七項問題:守齋、女人領洗和終傅、放債重利、捐資修廟、敬城隍、敬孔子、敬祖先、事死如事生、祖宗、牌位、向望教者應解釋中國禮儀為迷信、聖字的稱呼、敬禮皇帝、參加外教親戚喪禮、宣講耶穌受難等。

1645.9.12 1645年教皇印諾森十世的教諭(Innocent X’s Decree of 1645):批准多明我會士十七個問題的答案,凡是敬城隍、敬孔子、敬祖先的祭祀,都加禁止。

1654衛匡國(Martino Martini)向聖職部解釋敬孔敬祖的意義,並請求收回成命。在附加的說明書中,他解釋這項禮儀是社會禮儀,不是宗教迷信。

1656.3.23教皇亞歷山大七世的教諭(Alexander VII’s Decree of 1656):聖職部公佈部令,聲明如敬孔和敬祖的禮儀,真是像衛匡國所說屬於社會禮儀,聖座准許中國信友可以舉行。

1667-68廣州會議:因楊光先發動教難,各省傳教士多被押赴廣州,1667年12月18日在廣州傳教士23人舉行討論會,討論中國傳教的方針,也討論中國禮儀問題。會議舉行四十日,結論第四十一款,規定敬孔祭祖應遵守1656年的聖職部命令。但多明我會士Domigo Navarrete不願簽署,且潛回歐洲,到處演講反對廣州23人的結論書。

1669.11.20 1669年革利免十一世的決議(Clement XI’s Decision of 1669):由於多明我會士反對衛匡國說詞,認為他說的不是實情,同時1656年的部令並沒有聲明1645的部令作廢,因此多明我會士Juan Polanco向聖座請問兩次的部令,是否後者取消了前者?於是聖職部於1669年11月20日頒佈命令,聲明兩項部令同時有效,即實情與那項部令所說相合,即執行該項部令。但這更造成雙方更多的辯論,並使傳教士無所適從。

1676 Navarrete在馬德里出版「中國歷史及宗教風俗概觀」上冊。

1679 Navarrete在馬德里出版「中國歷史及宗教風俗概觀」下冊。

小結二:

禮儀之爭的焦點背後,存在著不同的認知和傳教的經驗,由於多明我會士傳教的對象和地點以一般百姓和在鄉間居多,所以接觸到的中國禮儀存在著民間信仰散開式的宗教特質(diffused religion);相對而言,耶穌會士是從上而下的傳教策略,先改變士大夫再擴大他們的影響範圍,因此所認知的中國禮儀是從官方角度理解,因此認為中國禮儀是制度性的社會禮儀(institutional religion)。而做為判決角色的聖座(Holy See)和聖職部遠在歐洲,對中國國情根本無從瞭解,僅能聽從解釋之人的理由,無法做出客觀的判斷;加上多明我會士及羊森派的煽風點火,使得不懂神學又不懂中國文化歷史之人都參加辯論,造成問題的複雜化。

1693.3.26巴黎外方傳道會會士顏璫任職福建宗座代牧,印製「告全教區神父書」,頒發給各神父及教友,今後福建省神父及教友,不可參與佛道等教之禮儀,嚴格禁止敬孔敬祖的禮儀。

1694派兩教士de Quemener, Nicolas Charmot赴羅馬,上書教宗,教宗把一切來文都交到聖職部審查。

1697顏璫陞為福建代牧主教,聖職部指定樞機四位,組織審查委員會。在1700年審查時,四樞機都沒有反對耶穌會的成見。聖職部又任命三個顧問,一個是奧斯定會總長Nicolao Serrano完全贊成顏璫的主張;一個是方濟會士Carlo Francesco Varese卻贊成耶穌會士的看法,以敬孔敬祖為社會典禮,不必禁止;一個是聖衣會前任總長Filippo di S. Niola則反對敬孔敬祖,對於「天」、「上帝」兩個名詞可以通融。

1698耶穌會士不知顏璫派人在羅馬上書,等到消息傳來中國,耶穌會士於是請求康熙皇帝聲明敬孔敬祖的意義。

1700.11.30康熙批示云敬孔敬祖純為表示敬愛先人和先師,不是宗教迷信,耶穌會士把康熙的批示,由四條不同的路線,分途趕緊寄往羅馬。

1701.10.18由於顏璫的運作,得到巴黎Sorbonne大學教授的支持,反對耶穌會的主張。繼而又運動巴黎神學院表示耶穌會的錯誤,經過開會三十次之後,判決耶穌會士的主張有背於神學原則。
1701.11.5康熙皇帝批示已經寄到羅馬。

1701.12.5教宗舉行御前大會,聲明將派使者出使中國,但決議卻要等到三年後。

1702.3.30聖職部對於中國禮儀在教宗前舉行最後一討論會議,這次會議已埋下1704年部令的種子,即耶穌會士的辯解,已很難翻案。

1704.11.20聖職部定出議案,在歐洲不能公布,由特使在中國和主教商議執行辦法,此次議決在多羅第一次出使中國時並未譯出,後嘉樂出使時才譯出,稱為《自登基之日諭》(Ex illa die)。[6]這次議決遠比顏璫主張更為嚴厲,使得多羅、嘉樂出使到中國與康熙引發重大的衝突。

小結三:

為什麼聖職部最後做出嚴厲的議決﹐使得後來在中國的傳教工作陷入困境?如果站在聖職部的立場﹐此次的決議不難理解。聖職部的職責﹐在保全教義﹐凡是損害教義的學說和行動﹐聖職部必須加以禁止。在禁止時﹐寧可失之過嚴﹐不能失之過鬆。在中國反對敬孔敬祖的傳教士﹐有的認為敬孔敬祖都是宗教典禮﹐信奉天主教的人絕不能舉行﹐有的認為這些敬禮雜有許多迷信﹐普通信友不能分別是非﹐因此敬孔敬祖有損害教義的危險。但這樣的決定是否意味著天主教已忘記基督教在發展的過程中﹐吸納了許多的異教元素﹐並加以融合﹐進而影響異教信仰。但在中國的問題上﹐卻採取了不妥協﹑不調合﹑不去嘗試對話的角度﹐以危害教義為理由﹐這樣的決定令人遺憾。

1705.4.2 多羅(Tournon)抵澳門。6月12日在廣州函告在華傳教的各修會會長,訓令各會傳教士,遵照傳信部1688年的部令,應直屬傳教區的主教和宗座代牧管理。由於法國耶穌會士想藉由多羅的身份,自立一會院,不受葡萄牙會士的管理,並有一主管首長,現聞康熙想派徐日昇為主管人。從此以後,多羅就不再向耶穌會士詢問意見,並且選定遣使會士畢天祥(Luigi Antonio Appiani)任翻譯秘書,諸事言聽計從。12月4日多羅入北京,但耶穌會士不知禮儀問題已議決,不容更張,以為多羅來使是要解決禮儀問題。12月25日康熙遣使張常住等看多羅宗主教,並要知道特使來華用意。但多羅不直接說明,反而說是代表教化皇向皇上請安。

1706.2.28 張常住等又來拜見特使,說皇上耳聞有些傳教士在中國住了兩三年回到歐洲,到處講中國的壞話。但多羅回應說,從中國到歐洲的教士,沒有人不稱讚中國和中國皇上。張等不悅,遂退出。29日皇上對畢天祥已經懷疑,因畢天祥曾在四川被地方官員驅逐。31日康熙第一次接見多羅,問羅馬對中國皇上關於敬孔敬祖的批示,是否已經接到。但多羅不敢答覆。多羅請准命一中國教務總管,康熙認為總管人應是在中國傳教多年,理應是在朝的耶穌會士。但多羅不要耶穌會士,大罵葡萄牙會士阻止他國傳教士為皇上效勞;葡萄牙國王阻礙皇上和教皇的往來使節。並上奏康熙。6月22康熙御批。[7]

1706.6.24康熙御批,暗示傳教士藉傳教生事,且不明中國禮儀,卻妄斷批評。[8]

1706.6.30顏璫到京。7月22日傳諭顏璫往行宮面見天子,八月初顏璫在行宮覲見。開口便奏明自己所讀中國書不多,常用兩個中國先生,翻譯中國經書。康熙隨即問御座四個字,他認不認識?顏璫只能識得一個字,這大出康熙意料之外,因為康熙只想知道顏璫怎樣解釋中國經書上的字句,沒想到顏璫不識字。康熙又得知顏璫身邊兩個教書先生所言,顏璫根本不聽他們解釋經書,只聽另一個西洋人的話。又問顏璫七月初他所寫儒家與天主教義不同之點,意義究竟何在?顏璫又不能對,此事造成康熙相當的不滿。

1706.8.2康熙御批:「愚(顏璫)不識字,擅敢妄論中國之道。」八月三日又下御批,諭多羅:「顏璫既不識字,又不善中國語言,對話須用翻譯,這等人敢談中國經書之道,像站在門外,從未進屋,討論屋中之事,說話沒有一點根據。」

1706.7.12多羅抵南京。因知兇多吉少,請求離開中國。康熙於此時下令驅逐顏璫,其秘書和浙江代牧都要出境,畢天祥遣發四川就地拘禁。又令中國傳教士均應向朝廷領票,聲明遵守利瑪竇規矩,不領票者不准留在中國。

1707.1.25多羅在南京向在中國的傳教士發表函告,宣佈羅馬聖座已經敬孔敬祖。公函於2月7日公佈,稱之為「南京部令」[9]。4月13日康熙在蘇州再次強調遵守利瑪竇規矩。[10]5月3日因杭州傳教士十一人不願守利瑪竇規矩,分別逐往澳門和廣州。康熙離開杭州前,差人向多羅要出使來華國書,多羅拒不交出,也被押解澳門,於1710年4月25日病逝於澳門。

小結四:

多羅的出使,並不是到中國瞭解或解決禮儀的問題,只是將1704年的部令在中國再一次宣達,當康熙皇帝明白多羅真正出使的原由之後,兩造的關係急轉如下,無法收拾。而顏璫的覲見更加造成康熙的反感,認為教皇的決定乃是受到顏璫的擺弄,造成今日局面。而康熙皇帝對於禮儀問題,堅持遵守利瑪竇規矩,凡遵守其規矩者發給永居票,准在中國傳教,而遵守多羅訓令者,一概驅逐出境。

1714.12.9 11月4日康熙詢問德里格有無歐洲消息,因為皇帝遣去之傳教士沒有人回來?並起疑心教化王之上諭乃捏造,故於12月9日以德里格馬國賢署名上書給教化王,並在信中解釋祭祖、敬天等意義。[11]

1715.3.19教宗Clement XI頒佈Ex illa die《自登極之日》詔諭,重申敬孔敬祖的禁令。詔諭於1716年2月8日送到廣州再轉送到京。康熙得知後大怒,於10月31日以硃筆寫一紅票,表示他不信此事為真。[12]

1716.12.13康熙召集在京傳教士,斥責德里格,認為他向教化王報告不實,這樣的做法將會導致其他西洋人也不能在中國居留。[13]

1717正月,浙江巡撫陳昂,因聞皇上驅逐西洋人,遂上奏,請禁止傳教,杜絕西洋人的侵略,康熙於5月21至23日間批准奏本。此事曾引起在京會士的驚恐,但康熙表示,這只是針對沒有票的傳教士。

小結五:

〈自登極之日〉詔諭公佈後,中國的傳教士都宣誓服從,但教友們並不願意遵行,要趕考做官的人,大多脫離教會,另其他教友,為了敬祖,也寧願不再進入聖堂。又有一些教友許下不敬祖但又敬祖,傳教士則不給他們行聖事。康熙批准浙江巡撫陳昂的奏章及九卿的奏議,禁止傳教,使得傳教事業一蹶不振。在歐洲,聖座因德里格和馬國賢的報告,相信康熙改變態度,不堅持反對教宗的禁令。但接下來傳來的報告,都是教會衰敗的報告。

1719.8.17北京主教伊大仁致書嘉樂宗主教,在信上表示宗主教來中國時,是為中國傳教事業生,不為傳教事業之死。

1720.9.25嘉樂抵澳門,並帶來研議過後的八項特許。[14]11月25日北上至江西省界,有官員奉朝廷命來見,詢問四事,嘉樂答覆艾若瑟身體多病,費、何、馬、德皆為教皇所派,禁約確是教皇詔諭。

1720.11.25嘉樂抵北京城外竇店,住在京城,前後覲見康熙十三次。由於有了多羅的經歷,嘉樂遇事謹慎,看到事情不能轉圜時,就奏請回羅馬。而整件事最令康熙不滿為教皇禁約之譯文,並產生禁教之想法,而嘉樂見事情至此,於1721年12月9日於澳門動身返澳。[15]

小結六:

嘉樂的出使,雖帶來八項特許,但仍不能禁止禁約的效力。當康熙看到禁約的譯文,知道禁約的真實性,他原本看重西洋教士,也尊重天主教,如今由於傳教士彼此爭執,教宗又禁止中國人敬孔祭祖,後悔自己禮遇了西洋人,但康熙從不直接責罵教宗,只罵西洋人傳錯了話,使教宗出了這等禁約,也導致他採行禁教的想法。而中國各省傳教士的態度仍不能一致,反對敬孔敬祖的傳教士,也反對嘉樂的八項特許,耶穌會士不但接受八項特許,且予以廣義的解釋。而教宗的態度也常前後不一致,到1742年7月5日教皇本篤十四世(Benedict XIV)頒佈詔諭《自從上主聖意》(Ex quo),聲明八項准許,一律作廢,而以《自登極之日》(Ex illa die)為主。

總結

在基督教與中國接觸的過程中,漢學家許理和(Eric Zücher)指出這是「誤解的交談」,[16]中國和西方都經常以本身的眼光來評估對方,以自己對宗教世界、對人、對社會的觀念和見解去衡量對方,這樣的結果形成誤會,並且進一步引發外交衝突。「禮儀之爭」是在彼此試探、摸清彼此來意之後所產生的衝突,這樣的衝突是來自文化的傲慢態度,因為基督教不願妥協於利瑪竇一派對祭孔、祭祖和對基督教上帝語義與語源學的解釋,也就逐步將基督教推到一個地步:挑戰中國皇帝擁有對社會組織、天地萬物、時間空間的一切權力,這也使得傳教工作面臨前所未有的困境。另一方面,基督教教義在傳福音的這面大旗下,要如何維護其基本要理,又不致過份妥協以致傷害其信仰的完整性,「傳福音」與「策略運用」的兩難,「禮儀之爭」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寶貴的歷史範本。

註釋:

[1]參利瑪竇:《天主實義》,收入於吳相湘編《天學初函》卷一,(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65年),頁415-416。
[2] 利瑪竇:《利瑪竇全集》冊一,(台北:光啟社,1986年),頁86。
[3] 同上,頁85。
[4] 參謝和耐:《中國和基督教》(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年),頁99-100﹔鐘鳴旦:《楊廷筠:中國晚明的儒士與基督徒》(香港:聖神研究中心,1987年),頁183-184﹔George.H. Dunne, Generation of Giants, (Notre Dame: University of Notre Dame Press, 1962), 284.
[5] 參George Minamiki, The Chinese Rites Controversy from Its Beginning to Modern Times, (Chicago: Loyola University Press, 1985), 1-98; C. W. Allan, Jesuits at the Court of Peking, (Virginia, Arlington: University Publications of America, Inc., 1975), 162-274; 羅光:《教廷與中國使節史》(台北:傳記文學出版社,1983年),頁49-174;李天綱:《中國禮儀之爭:歷史‧文獻和意義》(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頁32-122; 謝和耐:《中國文化與基督教的沖撞》(遼寧:遼寧人民出版社,1985年),頁21-147。
[6] 〈教王禁約譯文第十四>,《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台北:台灣學生書局,1973年),頁88-95。
[7] 〈康熙為白晉事諭多羅硃筆第一〉,《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頁7。本文所列康熙各通御批皆採史家陳垣所擬之篇名。
[8] 〈康熙硃筆諭多羅凡今年來明年去之人不在內地居住第二〉,《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頁9-10。
[9] 公函內容主要是在皇帝怪罪下來時,傳教士應如何回答:「若是盤問天主教對於中國風俗和倫理,是否尊重,不加批評,傳教士應該答覆,凡是合於天主教義的倫理和風俗,都加以尊重。若是盤問何者是和天主教教義不相合,則可以隨便舉出不相合之點以回答,例如算卜﹑祭天地﹑祭鬼神等。假如問到祭孔和祭祖,傳教士都該答覆天主教人不能祭孔祭天,也不能在家供祖宗靈牌,也不能以天或上帝稱呼天主。若是盤問為什麼天主教人不許行這些禮節呢?應該答覆,這些禮節和恭敬唯一的天主的教禮不相合,羅馬聖座因此加以禁止。」
[10] 〈康熙在蘇州諭眾西洋人第四〉,《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頁13-14。
[11] 〈康熙硃筆刪改德理格馬國賢上教王書稿第六〉,《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頁17-20。
[12] 〈康熙諭新來西洋人探問艾若瑟去信消息第九〉,《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頁29-30。
[13] 〈康熙面諭德理格并德理格誓詞第七〉,《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頁21-23。
[14] 12月29日在京傳教士共同譯出教宗的禁約,和嘉樂的八項准許事項:一﹑准許教友家中供奉祖宗牌位,牌位上只許寫先考先妣姓名,兩旁加註天主教孝敬父母的道理。二﹑准許中國對於亡人的禮節,但是這些禮節應是非宗教性質的社會禮節。三﹑准許非宗教性質的敬孔典禮,孔子牌位若不書靈位等字,也可供奉,且准上香致敬。四﹑准許在改正的牌前或亡人棺材前叩頭。五﹑准許在喪禮中焚香點燭,但應聲明不從流俗迷信。六﹑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或亡人棺材前供陳疏果。但應聲明只行社會禮節,不從流俗迷信。七﹑准許新年和其他節日,在改正的牌位前叩頭。八﹑准許在改正的牌位前,焚香點燭,在墓前供陳果蔬,但俱應聲明不從流俗迷信。
[15] 〈康熙硃筆刪改嘉樂來朝日記第十三〉,《康熙與羅馬使節關係文書》,頁40-85。
[16] Zurcher, Eric., Dialoog der Misverstanden, Leiden, 1962. 引自鐘鳴旦著,聖神研究中心譯:《楊廷筠:明末天主教儒者》(香港:聖神研究中心,1987年),頁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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